观《Justice》2-食人惨案-20200818
2020-08-18 本文已影响0人
关七666
真实案件,4人遇到海难,20多天没吃食物,然后3人把派克杀死,最后3人获救了。
是否认为这三人有罪?
1)有人支持无罪;(因为这种情况下,他们是迫不得已的,暗含“人数重要”;其他人都有家人,派克是个孤儿无家人,这种选择幸福总数更高,功利主义)
大部分支持有罪;
有趣的是,后面的几种情况:
2)如果征求派克同意,则无罪;(很大一部分人赞成)
3)如果抽签决定谁死,则无罪;(众生平等,不得已的情况下,个体还是可以牺牲为了大众福祉)
4)如果征求派克同意、或抽签决定谁死,仍有罪; (绝对错误,谋杀就是谋杀,总归是错的,即便能增加社会总幸福,绝对主义的反对)
问题:
即使是船上的侍者,拥有基本的权利?
为什么要经过特定程序,公平的程序,不管任何结果都可视为正当?
征询同意有何道德作用?
如果是我,若是2、3的情况,我比较赞成。
在更糟的情况面前,大家都得死,不如选择大家都同意的方法,获得最优解。但个人的生命属于自己,有自主选择自由,不能被他人强行剥夺。所以情况是有差别的,选择抽签、或同意自我牺牲,都是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