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胜美要求在房产证加名字,她错了吗?
《欢乐颂2》第一轮热播已经结束有些日子了,可我却一直沉浸在剧情里。我向来是喜欢大团圆结局的,安迪、小曲、关关、小蚯蚓都步入了甜蜜的爱情,唯独小美美眉与王帅哥却以分手收场,让我久久不能释怀。
樊胜美和王柏川这一对是剧中最不容易的,经历了漫长的暗恋、互相欺骗、家庭拖累、父母反对、生意失败、土豪诱惑等各种波折,最终走到了买婚房准备结婚安家这一步。
可是,他们两人都没想到,他们的故事会在高潮即将到来之时戛然而止。两个人因为买房要不要加上樊胜美的名字而分道扬镳。
有人说,小美太计较,买房她不出钱,却要在房产证上写名字,明摆着占王柏川便宜;也有人说,小美多年来苦苦挣扎,就是想在上海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立稳脚跟,她只想住在自己名下的房子里,这是很正常的基本要求。
而且小美还有一个说不出口的理由就是,这个房子虽然首付款是王家支付的,但贷款会由她和王柏川共同承担,这于她是可以接受的,但房子在结婚前签署合同,算是婚前财产,万一将来她们的婚姻出现变数,她为之付出巨大的房子会不会跟她完全没关系?这一点是她万万不能接受的。
那么,樊胜美要求在房产证加名字,她这么做到底有错吗?先让我们普及下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七)婚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款,房产如何分割?
判断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剧中交待,买房的首付款由王柏川父母支付,算是借给他们的,剩余部分办理按揭贷款。那就出现几种可能性:
1、王家父母的钱说是借的,但实际不要他们还了,算是赠与他们儿子的,那就是说这套房子的首付由王柏川支付, 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那么应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只能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种情况下,小美对这套房子完全没有指望。
2、王家父母的钱说是借的,但实际不要他们还了,算是赠与他们夫妻的(按王母的一贯态度,这种可能性基本为零),那么这套房子的首付款相当于二人共同支付,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那么这套房子就应该算夫妻共同所有,将来一旦离婚,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因为首付款来源是王家,所以协商不成的话,房子依然归王柏川,小美只能得到关于贷款和增值部分的补偿,想要继续拥有这套房子,是几乎不可能的。
3、王家父母的钱说是借的,结果真的是借的,小美和小王结婚后,节衣缩食,一边还贷款,一边攒钱还父母。终于把首付款还清时,变数出现了,二人要离婚。小美说别的都可以商量,她就是想要这套房子,不想再搬家。
这时,就应该参照上文第(七)条,小美的愿望能否达成,在于王柏川是否承认买房是作为婚房。如果他不承认,就看小美的能力了:她能否证明他们共同清还了王家父母的首付款(要与子女对父母的正常赡养费用区分开——这一点通常非常非常困难)?能否证明他们买房的目的就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 如果小美做不到,那就做好从这套她费尽心血的房子中滚蛋的准备吧。
4、即使以上三种情况都没发生,他们相亲相爱一辈子,不会离婚,用不着分割房产,但他们总会有吵架的时候,总会有和王家父母发生矛盾的时候,情急之下,他们对小美说:“从我的房子里滚出去!”以小美刚烈的性情必然是据理力争:“这也是我的房子!”可是当人家一把甩出房产证时,小美就会像一只战败的公鸡,只能灰溜溜地滚出家门,回到欢乐颂去哭诉一番。
女人嫁人,要做好与老公过一辈子的打算,可是却一定也要做好半路分道扬镳的准备。如果离婚,最受伤害的当然是感情,这时,如果还能公正地分割财产,也是对受伤心灵的一点弥补。
在所有物质财产中,房子不同于普通商品之处除了是几乎价值最高的以外,还在于它是登记生效的。一本小小的房产证,如果你的名字没被印刷在上面,那就不能证明你真的是它的主人,虽然你天天住在面里,但说不定哪天就会被扫地出门。
所以,樊胜美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你还认为她做得不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