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受益人”,请不要法定

2020-05-11  本文已影响0人  任沃飞

     我们在给自己或者家人购买人身保险,或者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的时候,我们通常还需要填写受益人。多数人通常会写自己的子女或父母,有的人则会写“法定”。

     选择“法定”的人,可能是一时不知道该选谁,所以他选择按法律规定来。法律规定保险金该给谁就给谁,因为法律应该是公平正义的,电视剧中不是常说“请相信法律,法律会还你清白”吗?

不过,非常遗憾,继承人有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也有法定继承人,而受益人却只能是指定的,根本没有“法定受益人"这一概念。

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没有法定受益人,却指定了“法定受益人”,是什么后果?嗯,不必太担心,后果还是乐观的。

对于“生存保险金”,一般都会给到被保险人本人,与受益人没什么关系;有关系的是“身故保险金”,有受益人,给受益人;没有受益人,则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注意,这里跟遗产继承不一样。在遗产继承当中,如果没有遗嘱和遗赠指定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在保险当中,如果没有指定的受益人,保险金并不是给所谓的“法定受益人”,而是按继承法,作为遗产继承。

但是,对于在“受益人”处填写“法定”或“法定继承人”字样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是按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处理,而是,如果不是合同另有约定,则“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依此解释,这是当事人指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其性质依然是“指定受益人”,有的人认为这就是“法定受益人”,是不正确的。

上述两种情形,虽然都是最后由法定继承人得到保险金,但是两者得到的途径不一样,法律效果和风险也不一样。

没有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这个时候,被保险人有未了的债务,则必须优先偿还债务,最后能继承的可能只有少部分,甚至分文没有。如果有遗产税,则还得交一些税。

可见,有的自媒体文章,将通过继承取得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称为“法定受益人”,显然也是错误的。

如果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则是以受益人的身份直接取得保险金,可以避税,也可以避债。

但是,法定继承人可能不只一人,在有多人的情况下,就容易引发纷争。

某年某月某日,一位母亲为其未婚的儿子冷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10万元,“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法定”。

次年,冷某与张女士结婚,并于第二年生养一男孩。孩子6个月时,冷某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万元。  为这10万元的赔偿金,张女士与冷母发生争执。

母亲认为投保时儿子未婚,自己作为投保人,当初所写“法定”的本意是要母亲作为受益人。

张女士则认为,丈夫出事时,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属于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情形。

双方在认定受益人时,一个以投保时为准,一个以出事时为准,哪一个是对的呢?

根据司法解释,既然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在确定法定继承人时,自然应当依照继承法。而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时间点是被继承人死亡时。

故,冷母以投保时儿子未婚为由否定张女士的受益人资格,于法不符,10万元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冷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子以受益人身份均分。

所以,为了避免纷争,当受益人不只一人时,应当同时指定各受益人的比例或份额,千万不要笼统地写“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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