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阿姨发生交通事故,只能要求肇事者承担责任吗?你out了!!
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因为肇事者逃逸或无能力赔偿而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如何有效起诉,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难道只能自认倒霉,仅能起诉肇事一方吗?
我的答案是NO!
【受害人可起诉雇佣单位】
直接侵权人是肇事者,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如何能要求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律师你莫不是在说胡话吧。
我的观点是有依据的,且听具体分析。
在这起事故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1.雇员与雇佣单位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受害人与致害人(即肇事方)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在机缘巧合之下,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在同一事件中,产生竞合。
如何起诉,成为关键。
大部分的受害者能想到的最直接方法就是找肇事方,肇事方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起诉他准没错,但是,有些肇事方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商业保险转嫁风险,最后只能得到一纸获胜判决,不能获得赔偿。
此时,作为受害的一方就需要在起诉时,权衡好利弊,是去起诉肇事方还是去起诉雇佣单位?具体到本案,笔者建议直接去起诉雇佣单位。 雇佣单位作为受益的主体,有义务对自己的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自己不是直接侵权人而免责。当然,雇佣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那么律师,我可以把二者列为共同被告吗?
1.受害人只可起诉一方,雇佣单位与致害者不能成为共同被告
如前述所言,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二者更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这样,律师我能不能先起诉肇事方,然后再去起诉雇佣单位呢?
2.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处理方式
肇事方作为侵权的根源,即使是雇佣单位承担责任,追本溯源还是要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受害人起诉致害人后,不能因为得不到赔偿,就再去起诉雇佣单位,这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浪费司法资源。
【案件简介】
案号:(2018)豫07民终2014号
张某系环卫处雇佣的工作人员,2012年2月15日5时许,张某在新乡市××大道东段京珠高速入口进行环卫工作时与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新乡市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此案已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环卫工人张某系环卫处的雇佣人员,在雇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现张某作为受害人直接向雇主即环卫处主张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张某向环卫处主张要求环卫处承担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张某的诉请一审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