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情,切勿滥情(文言文)

2024-07-04  本文已影响0人  一两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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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之人,多以新潮为荣,以古为耻,然汝心之所向,似古之人,持守正道,不为世俗所惑。

窃以为今人滥情者居多,而尤以心术不佳者为甚。

现以文言文述吾之志,且话如下:

昔者,余自觉非今世之人也。与众人异,余若古之遗民,不与时俗合。非吾不合群,亦非故作高洁,盖世之纷扰,常使余心惑。

吾所在之业,美女如云,皆气质非凡,容色绝世。然余与之交,唯因公事,无他非分之想。盖吾已婚,有家室之人,必以家为重。

吾有一同事,年长余二岁,亦有家室。彼常言:男子当潇洒自如,活得风流快活。

彼之潇洒,众女皆倾,然皆非正道。

余观之,此非魅力,实为滥情也。视彼为家不忠,为妻不义,为子女之耻。

吾之于情与交,纯而不杂。若谓吾守旧,非也。对新事物,吾非墨守成规之人,然彼之行,余以为不可取。

忆及初入世时,有一女上司,尚未婚嫁。

其待余甚厚,出差之际,常携余同行,于事亦多关照。

一日应酬,彼饮甚多,至终酩酊大醉。是夜,余送彼归寓。

彼时,余首次抱女,多有不适。虽非吾所愿,然彼醉矣,余唯助之。及至寓所,余欲去,彼忽执吾手,解衣置余手于其胸。

余本能避之,手即缩回。

彼喃喃曰:“汝可否留陪我?”余撒其手,为彼覆被,答曰:“汝醉矣,好自休息。”遂不回顾,径自去。

或人谓,吾与彼若成男女之事,亦属常情,非强为也。然余曰:虽为常情,可非正道。于伦理不符,于道德不合。

余未能趁人之危,是曰:有情,然不可滥情!

归至公司,此事未复提,或彼醉后之乱言耳。然此事虽久,余自思未有过失,盖余守上下之分,持君子之节。

人皆有情欲,可多情,不可滥情。此余之所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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