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了婚宴生了孩子就是事实婚姻吗?
五一节小长假回老家,一个亲戚的女儿结婚请大家参加婚宴。席间得知,结婚的男女双方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何况听说女孩子已经怀孕两个月,领不领结婚证不重要,重要的是摆了婚宴让大家认可就好。从大家聊天中得知,现在不登记不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很普遍。一方面大家认为只要摆了婚宴,乡里乡亲都承认他们结婚了,何况等有了孩子,更是铁板钉钉的事,这样的婚姻没有人怀疑,比领结婚证更让大家认可……
事实真是这样的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呢?
这里大家认为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没有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关系同居情形属于事实婚姻。而现在民法上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了,如果满足结婚条件,应当及时的当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1994之后我国便再无事实婚姻,婚姻关系需经结婚登记,否则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所以是否承认是事实婚姻,关键点是男女双方的同居时间。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同居关系的是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同在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的婚姻关系是一样的,两者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但是事实婚姻关系如果议离婚需要先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再根据离婚程序办理离婚。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律师提醒:
在今天,还认为摆了婚宴甚至生了孩子就是事实婚姻的看法是误解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未办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双方 ,应该尽快补办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双方才能真正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