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斋捐提前收取的说明

2020-05-15  本文已影响0人  蓝盾

关于开斋捐的律法规定:

一,在开斋节尔德拜之前缴纳是“瓦哲布”(当然的)尔德拜之后缴纳的无效,属一般性施舍;

二,关于提前缴纳,有两种意见。伊玛目沙菲尔主张,可以提前缴纳开斋捐,并且可以提前到斋月之初。他是基于两个原因:1,斋月之斋,2,斋月之捐。当其两项获取一项时,均可提前。就像天课一样,在有其保障年底之前获得满惯时,可以提前缴纳天课。但,开斋捐不能提前致斋月前,因为那已经超出了两个前提。

伊玛目马力克和罕百里则主张只可提前一、二天。那是基于伊本•欧麦尔说:他们原来都是提前一两天缴纳开斋捐的。(请注意,这不是穆圣说的);达尔•古图团尼圣训集有圣言:在这一天(开斋节),你们应当使他们有求必应上满足他们。

三,今年是属于特殊时期,在各清真寺不能开放的情况下,决定提前收取开斋捐是属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不是经常性行为,而是权宜之计,故此,提前收取开斋捐是符合教法要求和规定的。特此说明。

四,开斋捐应当用于穷困之人和适合受施舍的人,其中包括伊斯兰学者、穆斯林学生,及所有需求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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