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霍布豪斯
英国政治思想家,哲学家,社会学家。1864年生于一个牧师家庭,1929年卒于法国。曾任教于牛津大学,又任《曼彻斯特卫报》编辑等。1907-1929年为伦敦大学教授。
霍布豪斯认为公民自由、财政自由、个人自由、社会自由、经济自由、家庭自由、民族自由和国际自由是自由主义的八大要素。重申自由不是绝对的,法治是实现自由的第一步。他赞同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主张变消极自由为积极自由。著有《自由主义》等。
他认为自由与平等并行不悖。自由以平等为基础,建立在不平等之上的自由只会导致特权。不仅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机会面前也应人人平等。他承认 私有财产的多寡决定个人享有自由的程度,财产权是自由的重要基础,但不主张人们经济地位的平等。
他注重自由的社会意义,强调自由的社会整体性。认为在恶劣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下,人不会有政治上的充分自由。他认为国家应积极广泛地干预政治、经济、教育等活动,提供广泛的公共福利,并以有效的改革措施为发展自由提供更多、更有利的社会条件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