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规则有变化么?

2021-10-12  本文已影响0人  熊律说法
作者: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有变化,且变化挺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实施之后,有关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的规则,除了第78条保留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废止)第10条规定外,有关离婚房产分割方面最主要的条款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也就是下面这两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那这种规则修改,到底有啥变化呢?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体现了一个很明显的立法原则——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啥意思呢,要知道,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婚姻法以及三部司法解释适用时代,离婚诉讼方面的房产分割规则总体上暗含“保护有产者”这个趋势、原则,且这种趋势是越来越明显的。比如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到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实务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如果没有明确表达是赠与的则认定为借款等裁判规则,都有明显的观念倾向。(也就是说,即便夫妻离婚那原则上也是支持谁出资谁享有,不因夫妻离婚而让对方分走一半财产)

2.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实施之后规则大变!按照该司法解释第29条之规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出资款几乎与房屋产权对应,且到底认定为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将严格依据婚姻登记时间来切割。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到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转变的立法设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到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只对出资款作出认定,还不涉及房产产权本身;后者则根据产权登记情况作出区分。要知道,这种区分是十分合理的,因为购房款本身与房屋产权本身有着本质不同的,房屋升值空间(也就是房价一般会升值)一般远高于资金升值空间(存款利率)。这一点有房子的读者朋友都能理解,不用解释。现在规则变了,至少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涵射范围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出资款直接对应房屋产权份额。

3.除了出资款对应房屋产权份额这个变化外,另一个大变化就是不再区分按份共有了,直接按婚前还是婚后,认定为个人份额还是共有份额。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具体包括了哪些房产分割规则呢?这一点确实得指出来,因为单从该条字面意义上理解的话,是无法读出更多信息的。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比较好理解,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的情形,按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该条的解读阐述(P287),相应的房产分割规则可归纳如下:

熊承星律师整理制作 最高院官方观点

5.可能会有读者想到,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款,难道不能认定为借款么?仅从该条款字面意义理解确实容易产生这种疑问,该司法解释刚颁布的当天我就曾专门撰文逐条作过解读,当时对该条的立法设计,我说是最大的bug。

本人此前解读内容

看过最高院理解与适用对该条的解读后,按最高院的解释,父母出资款,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借款的,直接推定为赠与。

选自最高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6.父母出资款到底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我们有关注近一两年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观点会发现(搜索公众号文章可以轻易搜出N篇相关实务案例文章),最高院确实有好几个判例都清晰表明了这种原则——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并不当然属于赠与,如果没有明确表明属于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借款。现在最高院又作出如上解读,似乎是“自己打脸自己”呀。该如何看待这种变化呢?

一是,婚姻家事领域的裁判规则,我们不宜严格用法理逻辑推敲,否则很多规则都会让你抓狂(也就是说,婚姻家事领域,“逻辑一致连贯性”是无法完全做到的,尤其是和其他领域如合同法、物权法等对比后)。这,既是婚姻家事律师必备的一点心理铺垫,也是学习婚姻家事领域法律的认知基础。所以,最高院观点出现反复甚至自己“打脸”的情形,不要太惊讶。(类似的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如果有关注历年来最高院的观点,再对比实务中的裁判观点,那更会抓狂)

二是,从纯法律角度而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没有明确约定的认定为赠与”这种规则的回归,其实是符合证据法理论的。以往最高院的几个判例中对类似情形认定为借款,其实主要是出于“情理”,而非“法理”。要知道,在证据法领域,类似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到底该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其实只是十分基础的证据法适用问题,丝毫没有啥争议。此次回归“法理”,至少是有其法治价值的。

7.那对于其他情形的离婚房屋分割情形,怎么认定呢?这个很简单,如果是上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以及该司法解释第78条(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涵射范围之外的情形的,那还是依据以往离婚诉讼实务中有关房产分割的主流裁判观点进行。这些具体的裁判观点,网上可以轻易搜出很多实务文章,我就不赘述了。

(文/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广州黄埔法院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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