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不一定可以全额继承父母遗产

2022-10-14  本文已影响0人  孤单不寂寞的行者

之前在杭州发生了一起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的案件,只能和一众亲戚发起诉讼。

主人公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王三宝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米的房子,价值大约300万元。

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候小丽还未成家,因此就没去办理什么手续。现在母亲也去世了,而小丽也已经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父母亲的这套房学区比较好,因此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丽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去,他们才给办。小丽没办法,谁愿意没事打官司啊,就马上去了公证处。

公证处的人要求小丽把她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可是他们的亲戚全国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国了。

而且她发现,即使她费尽周折找到她遍布全国甚至在国外的七大姑八大姨,众堂表亲兄弟姐妹,她也不一定能达到将房子过户到她名下的目的。

这又是为什么呢?

因为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另外,按照《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也意味着,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无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

因此,小丽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子,按法定继承的分配结果是:

虽然其他亲戚遗产份额不多,但是要集合齐所有人同时间去公证处公证他们放弃继承不是一件简单事情。万一其中任何一人要求继承的话,那就更是麻烦了。

如果遗产金额不是太高,很多人也会考虑亲情放弃遗产并且合作公证。但是万一遗产金额足够高吸引到所有人了,你可以保证所以人还会考虑亲情吗?

另外此案件中没有提及父母现金存款,假如父母有存款在银行生前未领取的,那也是法定继承的。银行也会需要她提供一样的资料才可以领取父母存款的呢。

如何避免这种困境发生,或者说如何提前做好规划降低各种风险呢?

方法一:父母提前做好遗嘱。

遗嘱是规划非现金资产的最佳法律工具之一,生前做好遗产分配方案。

如果小丽父亲做了遗嘱指定小丽继承房产,那就不需要其他人签字同意房产继承问题了。这个不但可以降低继承的经济成本,也减少各种时间成本。

方法二:父母把现金资产购买保险,小丽是受益人。

保险资产具有法律专属性,不受婚姻变化、遗产继承、债权债务等影响。而保险公司领取收益金也是简便的,不需要其他亲戚参与。

因此,提前做好一份遗嘱安排房产,股权,基金等非现金财产安排。另外对于现金资产就可以考虑选择各种用途的保险产品规划。这样即可以做好定向财富传承,也能避免各种问题和风险,同时还可以保值增值!

资产传承的四大法律工具是:遗嘱,保险,家族信托和法律委托。针对普通大众比较适用的就是遗嘱和保险相结合,这是相对简单和可操作的。希望大家可以提前做好规划,避免麻烦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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