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立分享浅议孤儿作品与合理勤勉查找规则

2018-12-13  本文已影响0人  同立钧成

孤儿作品在我国是指作品在权利保护期内,但是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却无法联系的作品。一些常见的情况包括:作品的原版没有标记版权人相关信息、版权经过多次转让导致没有充分的信息以追溯到最新的版权所有人、版权所有人去世或者企业倒闭而没有对版权做出处理等等。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我们身边的“孤儿作品”仿佛越来越多了。面对“无人认领”的孤儿作品,是否可以随意使用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旦后续版权权利人出现,使用人将面临被追究侵权的风险,特别是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法使用的情形,风险系数陡增。正因孤儿作品自身的这种特性,使其陷入了利用的困境。

于是,为了平衡使用者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国际社会普遍将"勤勉检索"制度作为合理使用孤儿作品的前置条件,我国也不例外。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合理勤勉查找规则成为了既能解决作品利用问题且能让使用人免于侵权风险的重要规则。本文主要梳理了国际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孤儿作品的保护模式及合理勤勉查找规则的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1.美国——《孤儿作品法案》

美国对于孤儿作品的使用问题开展了长达十年的研究。比较典型的有2008年提出的《孤儿作品法案》。该法案认为,使用人即使符合勤勉查找标准,依然可能构成侵权,一旦权利人出现,有权要求停止使用并收取合理的版权费用。对于使用人来说,孤儿作品的使用成本存在不确定性,且过于高昂。

虽然该法案没有最终获得通过,但它提出的合理勤勉查找标准值得借鉴:

A. 使用者应在接近使用前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查找以保证查找信息的准确性;

B. 使用者应满足独立查找的条件,即不能直接援引他人的查找结果;

C. 对查找过程和查找结果进行记录。

2.欧盟——《孤儿作品指令》

欧盟的孤儿作品指令规定使用者对被认定为孤儿作品的作品以及录音制品的使用必须是基于实现公共利益目的的非商业性使用,这与美国一直讨论的孤儿作品法案的规定不同。且欧盟规定孤儿作品在权利人出现后的救济制度,也称合理补偿制度,补偿的标准和范围由成员国各自指定。

为了降低勤勉查找的成本,欧盟在《孤儿作品指令》中增加了一下标准:

A. 规定最低查找标准;

B. 规定了成员国对孤儿作品的认定结果应当相互承认以避免重复查找;

C. 建立孤儿作品登记中心。

3. 日本、韩国——《著作权法》

对于孤儿作品,日本和韩国均采用非专有性强制许可,即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以强制许可+定额补偿金的模式对孤儿作品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方式的优点在于其以支付定额补偿金的方式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又节省了交易费用,但也加重了政府的审核及补偿金的确定义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效率。

日本著权法第61条第1款中规定,对于孤儿作品,使用者虽付出相当努力但仍未能与著作权所有者取得联系时,经文化厅长官裁决,并为著作权所有者寄存文化厅长官规定的相当于通常使用费数额的补偿金后,方可通过与该裁决有关的方法使用该著作物。

韩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尽管经过了相当的努力,仍然不能明确公开发表过作品中的权利拥有者身份和地址,从而不可能获得作者的授权许可,任何人经过总统令授权过的文化观光部长的批准,并交纳定数量补偿金之后,都可以使用这一作品。韩国还就合理勤勉查找义务进行了约束:

A. 孤儿作品首次使用的,首先需要向有关部门发送查找权利人姓名和地址的请求,其次要发布公告;

B. 对于已经作为孤儿作品使用的,再次使用时,勤勉查找义务可以免除。

4.英国——版权法

英国在《版权设计与专利法案1988》中从使用人不构成侵权的角度对孤儿作品和勤勉查找义务作出了约定,其中第57条规定:通过合理的查询却不能查明作者身份,可以正当认为版权已经到期或者作者已经死亡,使用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不构成侵权。如果作品是皇家版权、或者版权最初属于国际组织,则不能使用该法规。这种“推定”的模式规避了使用人的侵权风险,但在一定程度上未能考虑推定不成立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此后,英国在2013年发布的《企业和监管改革法案》中补充说明了,一件作品被视为孤儿作品,必须提供在勤勉查找后无法找到版权人的文件,凭此提供授权许可。

为了更好的开展对孤儿作品的保护工作,我国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1条中对孤儿作品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已发表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

(一)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

(二)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

知识产权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的全球化传播方式让孤儿作品的数量与日俱增,也意味着我国对于孤儿作品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必须提上日程了。如何最大程度的调和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矛盾,平衡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接下来知识产权从业者应努力探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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