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的刑事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1.大前提 刑法规范 刑事实体法及历次修正案
2.小前提 案件事实
3.结论 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第176条规定的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 案件回放
非吸案件:东平众联担保公司以及部分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吸数额8000多万。
泰安某公司以及部分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吸数额3个亿。
案件的特征:1犯罪主体一般是以在工商部门注册某类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之名为掩盖,实际并没有取得国家的金融从业许可。因此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时不能仅看投资收益率有多高,更应该先看吸收投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投资行为是否安全。(三会 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
2其吸引投资者的宣传方式一般都是违法的。包括虚假宣传、选择性宣传、诱导宣传、公开宣传等。
3 吸收资金的目的及流向一般是要么高利借贷给他人要么被犯罪的首要分子拿去偿还个人的高利贷借款或者其它个人或其关联公司的高额债务,或者被用于挥霍、赌博等。所有表相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都是为了掩饰非法目的而给投资者看的。
分析其之所以能在某个小范围地域形成违法的组织规模,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与政府某些腐败分子利益勾结,让其充当保护伞。很多腐败官员也已经或正在接受法律的审判。二是利用人们有闲余资金想通过投资获得更高收益的普遍心理,但又缺乏法律风险的认识和专业投资理财知识的盲区。“你看到的是别人的利息,别人看到的是你的本金”。思维格局的狭小,无知者无畏的心理,漠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对事物没有深入全过程及相的认识,以及抱有严重侥幸心理只顾眼前的一点小利益,都是非法吸收存款案件各类参与主体应当反思的要点,尤其是可怜的投资者。
(2)案件启示:
一句话“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几个识别风险的原则
1 吸收资金的主体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金融权力部门的行政许可。(合法与非法之分)。
2 吸收资金的宣传方式是否 合法、合规。(公募与私募之分)
3 吸收资金的目的及流向是否合法,与所宣传的是否一致。
从智慧的角度看 就是看事物的宇宙实相。穿透核查直指核心,会像照妖镜一样把一切照明白。
思考怎么样在实际实例中避免被非吸甚至被诈骗?
诈骗案例
济南天桥区某市民宋某某被诈骗案,被诈骗数额30多万。
东平王某某被诈骗案,被诈骗数额400多万。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件特征
1以非法所有为目的。
2一般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3诈骗的数额较大
4诈骗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其中某些特定对象会构成特定的诈骗罪。如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诈骗罪的法律逻辑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原因分析:行为人之所以能诈骗得成主要原因我分析有两点:
1.两个案例显示 加害人与被害人都具有某些特定的交往关系,受害人之所以会被其诈骗往往对加害人的防备是很少的。所以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
2.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受害人自身的风险识别心理和能力的弱化。或是基于贪婪想得到更高回报的占便宜心理,或是基于不确定的瞎了眼的信任。最不该的是身边没有一个靠谱的律师做法律顾问。
案例启示
财富的形成聚集是不容易的,财富的散去却就在一瞬间的念头之间。
从法律上看 要杜绝不合法的高收益的诱骗,做事之前先定好合理的分配规则。
从智慧的角度看 要剔除自己对人品的不合理的期待,回归事物本来的属性看问题。升级自己的思维层次,升高自己的起心动念。
退一步讲从自身价值观的角度 即使被骗也不要后悔,充分风险考量下的选择。
最后还是要有一个既专业又靠谱的律师做顾问。这不仅会给你降低风险更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收益。这个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