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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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践中,被征收人经常会产生这样的疑惑:土地、房屋征收,我作为被征收人就一定要同意吗?能不能不同意呢?对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我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又该何时、如何提出、反映呢?请看《在明说法》第32期,《对征收补偿有意见,该怎么办?》

说房,说地,说权利,大家好,我是杨在明,欢迎收看本期的《在明说法》。

实践中,被征收人经常会产生这样的疑惑:土地、房屋征收,我作为被征收人就一定要同意吗?能不能不同意呢?对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我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又该何时、如何提出、反映呢?

事实上,留给被征收人提意见、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畅谈心声的渠道、机会始终是有的,只是广大被征收人在实践中很容易忽视进而错过而已。等到强拆的推土机开到门口了,再提意见也确实是来不及了。那么,这意见究竟该怎么提才有意义呢?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的“提出意见权”主要表现为在征收公告发布前针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11条进一步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根据“先补偿,后搬迁”,“有征收,必有补偿”的原理,当补偿方案尚处在征求意见、修改论证阶段时,征收项目是否能够依法进行仍是一个未知数。故此,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项目“有意见”,甚至反对征收实施,那么充分行使自己针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在旧城区改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类项目中,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类项目很多都会采取“预征收”“预签约”的模式,即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一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项目即宣告启动,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所签协议不生效。签约比例一般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不会低于80%。在这样的项目中,显然“多数人的意见”具有决定性地位,而少数人的意见则难以撼动征收项目实施这一最终结果的降临。被征收人应当充分意识到,是否预签协议,实际上就是你对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所表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态度,签了,就是同意了,没签,就是不同意。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进行预签约的法律后果,如果自己对于补偿方案仍心存疑虑或不满,则不要随意签下这类协议,去为最终凑足“比例”当基数。如果对于征收方所出示的文件、协议的内容看不懂、拿不准,更不要轻易签字,而完全可以寻求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帮助审阅,弄清意义、性质之后再决定是否签约。

最后,如果征收决定已经作出并依法公告,而被征收人仍然对征收项目持反对意见。根据《条例》第14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就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地方上对590号令规定程序、步骤的落实情况千差万别,程序瑕疵甚至较大的纰漏时有发生,通过法律程序撤掉违法的房屋征收决定并非完全不可能。

我们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获取公平、合理征收补偿的努力,要逐步前提至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全面展开,而不是一定要等到见到公告了才考虑有所作为。越早行动,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越为有利,可利用的抓手、平台就可能越多,能团结、联合的朋友也会尽可能的增加。这也是我们强调被征收人要积极提出意见,表达合理诉求,加强沟通协商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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