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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的要素4:有条件赎回

2021-09-24  本文已影响0人  稻mum

九、有条件赎回

有条件赎回也叫提前赎回或强制赎回(以下统称“强赎”),是一种区别于到期赎回的特别赎回方式,它是指在特定时间内,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转债发行人有权在可转债未到期的情况下,以特定的价格强制从投资者手中赎回已发行的可转债。

特定时间一般是指在转股期内。特定条件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另一种是发行人的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以“晶瑞转债”为例,其强赎条款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可转债的强赎条款并不会真正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赶快将持有的可转债转成股票或者卖掉,从而达到“借钱不还”的目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真实目的后续将进行介绍)。当满足价格条件时,可转债价格通常也高于130元了,作为投资者,你可以选择转股,也可以选择卖掉,但如果什么都不做,就只能被发行人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强制赎回了。所以,一定要记得转股或卖掉。

正常情况下,发行人行使强赎权利的过程是这样的:

1.发行人发布公告,启动强赎程序。

2.投资者可以在发行人发布强赎公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是1个月,具体情况以公告为准)将可转债转股,或直接卖出。

需要注意的是,强赎是发行人的一项权利,当可转债满足了强赎的条件,发行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强赎权利。很多时候,发行人会在正股价格与转股价格的比值远大于130% 时才进行强赎。

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及时披露,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发行人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在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上述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在可转债新规下,强赎条款执行灵活度明显降低。基本面不强、对自身股价并不算自信的发行人放弃赎回的成本提升,将可能倾向于选择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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