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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读刑案之交通肇事罪(一)

2019-03-09  本文已影响62人  君子动笔也动手之蓝爸爸
日有寸进,久久为功

2019年3月9日    星期六    雨


日读刑案之交通肇事罪(一)

【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陈全安交通肇事罪(P70-71)

案情简介

来  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3辑

主题词:交通肇事 主要责任 因果关系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交通肇事的客观要件为:(1)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用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3)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所发生的重大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前,陈全安的逃逸行为发生在后,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张伯海酒后驾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陈全的逃逸行为并非引起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钱竹平交通肇事案(P71-72)

案情简介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集(第342号)

主题词: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避法律追究

从行为人动机考察,逃避抢救义务和其后逃避责任追究是逃逸者的两个根本动机。所谓逃避抢救义务的动机,是指不予保护现场、进行救护、迅速报案等;所谓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是指意图从根本上希望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发现,从而逃脱责任追究,而不包括在肇事者和肇事行为清楚的前提下试图混淆责任认定、避免责任追究的情形。在一般情况下,逃逸者同时具有逃避抢救和肇事责任归结的动机。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逃避肇事责任归结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因此,交通肇事逃逸中的逃避法律追究,是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交通肇事后的逃避行为绝不是单纯客观的离开肇事现场行为,它之所以成为法定加重事由,其根本理由在于逃逸行为会造成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在肇事后应当承担的对伤者和财产的抢救义务未能及时有效地履行及事故责任认定的困难,使肇事责任的归结无法落实。因此,交通肇事后,主观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应当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案例】孙贤玉交通肇事案(P72-73)

案情简介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3集(第415号)

主题词:交通肇事后逃逸 立即投案

肇事人离开肇事现场是否“立即投案”,能够反映出肇事人是否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如果肇事人“立即投案”,说明肇事人离开现场与“主动投案”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连续性,反映出肇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意向,客观上也已经开始实施“接受法律追究”的行为,不应认定其“逃逸”如果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则说明肇事人的“逃离”与“投案”分属两个独立的行为,这种“事后投案”不能成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应认定为“逃逸”。至于是“立即投案”,还是“事后投案”,应当根据投案路途远近,投案时间间隔长短等案件当时的客观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因此,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立即投案的,不以肇事后逃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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