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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我只选两种姿势

2017-05-28  本文已影响59人  功夫HR

一旦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hr绝对是干这活的主力军。

画面常常是这样:

用人部门一纸诉求,丢向hr,说到:亲,我要“干掉”那个谁。

hr微微一笑、内心万千翻腾,边接下这纸诉求,边用脚趾头想,纸上大约会写:那个谁,没有责任心,屡教不改,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

然后,枪声一响,go,只见hr像猎狗一样冲出去,不停的追赶猎物,近了,近了。

活处理好了,没有点赞,活处理的不好,呵呵。

这些年,我也干过不少“辞退”员工的事。

入行不久就观摩老大干这活,等自己第一次就接“大单”时,差点换肤成功,然后战战兢兢、攒了点经验、淡定了、能微笑干活了。

一路走来,对于“辞退”员工这活,

我总结出:2个原则+1个基础+1个关键+1个目的

2个原则:

一定把公司的风险降得小小的

一定要考虑员工的利益

如果风险小小和员工利益冲突时,寻找最佳平衡点。

1个基础:你的个人信服度。

这是被你“伤害”员工愿意与你沟通,相信你没有“害”他的基础。

信服度怎么来呢?

工作作风:要“正”,你没有专业坑人20年。

专业度:自己要理清,不然别人怎么肯听你的。

平衡性:能换位思考,能处理公司和员工的关系。

细节:对人的态度、服务意识、耐心、热情等。

个人信服度是在日常工作中,由点滴建立起的。

真遇上要干活了,员工不排斥你,愿意和你沟通,甚至理解你。

1个关键:沟通

沟通,让对方接受现状,

沟通,了解对方需求,

沟通,降低对方需求,

沟通,双方达成一致。

1个目的

把不美好的事尽量办美好、办和谐,场面不要难看,不要弄得披头散发,我们要做有水平的hr。

基于2+1+1+1,解除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我几乎只用两种姿势:

1.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协议书,一般给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个人提出辞职。

因此,本文所指“辞退”并非按法律定义的辞退程序办理,即使认为符合“辞退”的情形,我也按如上两种姿势处理。

为什么呢?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六种情形,公司无过失性辞退员工有三种情形。

但公司实际执行时,难就难在铁证如山

否则,员工反弹,胜败难料。

公司如果被扣上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帽子,

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此外,期间的工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公司也要照常支付。

咱可别犯傻,一根筋认为:

是员工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我发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他就可以了,我还不给经济补偿金。

可别忘了何为“严重”、何为“违反做实”、何为“规则制度有效”、何为“法定解除程序”,何况,有些事并非白与黑那么清晰。

所以我采取的两种方式,把公司风险降得小小的。

这些年,被“辞退”员工做出了什么姿势?

第一类:触犯法律或公司红线,有“硬伤”。

比如:变卖公司物品、用公司加油卡购物、挪用公司财物等行为。

采取方式:“开门见山式”

因为有“硬伤”,员工自知理亏,

要么由员工立即办理辞职手续,

要么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经济补偿金,公司保留员工触犯公司红线的证据。

坚决、快速处理,公司内部可通报,让其他员工应以为戒。

第二类:公司认为,员工有符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种情况最多。

比如: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则制度的,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类:不能说的秘密。

比如:不听老大的话,和老大对着干,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干不利于团结的事……

第二类和第三类,

采取方式:“谈谈谈”+“软中带硬,硬中带软”

谈谈谈,谈的不是鱼尾纹,

谈:要你走,你要啥,若合适,那就拜。

本有去意的员工,不会再浪费精力、时间,会果断签字、拿钱、走人。

没有做好准备的员工,给他时间考虑,不能上一秒说公司要和你拜拜,下一秒就让他签字。

人都不傻,知识也容易查的通透。

那就给其考虑时间,耐心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析利弊关系。

根据情况,可给出优惠条件或服务好后续事宜。

如:给1个月缓冲时间,边工作边找工作;

给带薪假期;

公司额外再多给1个月工资;

推荐员工到其他公司面试;

答应员工,其背调正常。

要相信没有攻不下的山头。

毕竟,职场中公司对员工的评定很重要。

且行且珍惜。


后台来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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