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本无罪,表达需自由
在我们国家,最牵动民间争议的,莫过于案件判决。
因为法律乃行为准绳,牵动甚广,而且陟罚臧否,关乎切身利益。
比如昆山龙哥,为何第一时间引发大规模社会反响?因为大家对中国法律的自卫权严苛认定积怨已久。
按照一贯的判决量刑,基本上自卫都是过当的,因为没有任何人会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仍然能保持理性,所以自卫必然是在冲动甚至恐惧的心理下做出了,如果法律稍微严苛,基本上就是杀敌一万自损三千。
而昆山反杀案的结果,恰恰就是扭转了法律在大众心里的羸弱印象,不予起诉的检方,实际上与时俱进地更新了关于公民自卫权的概念,把中国法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但法律的建设,何其艰辛。一波三折更是常态,比如最近的天一案,一个女孩子因为写作耽美色情文章,而被判入狱十年。
顿时民意沸腾,更有人举例,大把的性侵猥亵案件判决都没有这么重。
大家虽然不是法律专业的,更没有执泥于条文,只不过都隐隐觉得,法律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
大家的争执,不外乎几点:一个是女孩是不是有罪?淫秽作品罪究竟是不是跟伊斯兰教法石刑一样过时而且野蛮。还有就是这个女孩就算有罪,是不是量刑过重了,怎么比有实际伤害的同性猥亵还严重。
我在知乎上看到了看似富有技术含量有关量刑的讨论,也在头条各种泥沙俱下的文章上看到了夹带情绪的辩护或者叫好。
绝大多数人都只是简单认为量刑过重,因为淫秽作品在大家眼里确实有罪,但不至于判十年。
极少数人认为判刑合情合理合法,因为首先法律条文规定是有罪的,其次量刑依据也明文写在法典里。
我都不认同,我认为应该不予起诉。或者不应该以淫秽作品罪起诉,而应该以违反未成年保护法或者不正当获利为罪名起诉。
首先,淫秽作品罪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大范围地区的罪名。因为这是一个很好利用并且威力巨大的行政工具。任何文字入罪的国家,都必然有着文字入罪的迫切而广泛的需求。但在任何情况下,文字入罪都不是一个法律范畴,而是一个行政范畴。
因为文字入罪带来的辩护难度是显而易见的,文字与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都没有法学意义上的联系,很容易在实证过程和辩护过程中被推翻。
但作为行政工具,文字入罪具有很多无法取代的优点,比如实用面积广,因为文字的尺寸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所以打击面极广;又比如威慑力度大,同样由于文字尺度的模糊性,会造成人人惶恐动辄得咎的心态,更进一步导致自我审查出现,这种自我监管的状态能极大降低行政成本。
所以,我不认同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作品,但我坚持认为在现行法律无法更改的前提下,不能以淫秽作品罪起诉任何个人,因为这样就落入了文字论罪的法学陷阱,会对法律体系造成很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