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变纠纷?员工离职要求企业发放年终奖,合理吗?| 摩金

2019-02-15  本文已影响2人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每年春节前后,企业往往会安排发放年底奖金,作为对员工工作的激励。

年终奖发放本来是件好事,然而,有些员工打算回家后不再回来,遂递交了辞职信,企业就会纠结,这部分不再为企业工作的员工,年终奖究竟还要不要发?

实务判例

陈某于2005年7月15日进入N公司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是于2015年8月25日签订,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其公司在每年春节前为员工发放年终奖,并特别注明:“发放奖金当日已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如被解雇、离职、退休或死亡的,将不予发给任何奖金。”

2016年11月25日,因陈某严重违规,被公司解雇。陈某在离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18975元和年假工资。

裁判分析

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对员工发放的额外奖励,并非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也不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年终奖如何发放应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应以双方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员工手册》规定,不论何种原因的离职,只要发放时不在职的员工,都不享有当年年终奖。这说明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仅限员工在职,员工离职过错原因不属于发放年终奖的前提条件,公司不向陈某发放年终奖并未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

年终奖在性质上而言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因此,其发放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总结劳动争议大数据裁判智慧,实务中有三种情形:

其一,企业并没有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企业是否发放年终奖,而只是每年年底时,依据实际经营情况,再确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年终奖的发放依据。此时,员工离职时要求企业发放年终奖,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

其二,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企业会发放年终奖,且明确了发放条件或员工丧失享受年终奖的条件。此时,员工离职时要求企业发放年终奖,则根据该员工是否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来确定是否发放。

其三,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企业会发放年终奖,但并没有明确发放条件或员工丧失享受年终奖的条件。此时,员工离职时要求企业发放年终奖,企业无法提供不发放的依据的,司法实践支持员工年终奖的主张。

综上,从规范管理和避免法律风险角度而言,企业如果设定了年终奖规定,必须清晰规范地明确年终奖及其发放条件,避免发生纠纷。

相关依据及参考: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

(三)奖金;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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