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1日读书笔记

2024-01-20  本文已影响0人  龙套哥萨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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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古罗马帝国的辉煌》

我在讲希腊文明的时候,特别强调希腊各种文化形态赖以生长的共同土壤就是奥林匹斯多神教崇拜,即对以宙斯为首的奥林匹斯诸神的崇拜。比如希腊最早的文学作品荷马史诗(叙事诗),讲述的就是奥林匹斯诸神以及众位英雄——英雄往往是神来到人间拈花惹草的结果——之间所发生的战争故事(特洛伊战争)。到了希腊城邦时代,四年一届的奥林匹亚竞技会也是在人们崇拜奥林匹斯山上诸神尤其是宙斯的基础上产生的。希腊各城邦的精英才俊在竞技场上一展身手,以此来展现自己的身体多么强壮、速度多么敏捷以及战争技能多么高超,从而显示自己在身体形态和战斗力方面多么像神。而奥林匹亚竞技会又极大地推动了希腊的人体造型艺术即雕塑和绘画的发展,以及赞美讴歌神明、英雄和运动员的抒情诗的产生,可见希腊的艺术也离不开奥林匹斯宗教崇拜。

哲学是根植于奥林匹斯宗教土壤中的希腊文化大树上的冠顶之花,同时也是对感性直观的奥林匹斯宗教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各种文化形态的批判与超越,它以自我否定的方式呼唤着一种更高的精神形态,那就是后来出现的基督教信仰。

印度佛像雕塑艺术的发展过程相类似,佛教最早的“造像”艺术也是受到了希腊文化的启发。当年亚历山大东征打到了印度河流域,把希腊的神像造型艺术传到了犍陀罗地区(今巴基斯坦北部和阿富汗东北地区),从而极大地推动了佛像造型艺术的发展。

蒙森曾经对希腊宗教和罗马宗教的不同特点进行了精辟的对比:希腊的宗教充满了美感,因此导致了文学、艺术、哲学等事物的发展,但是这些东西并没有促使希腊城邦在政治上变得强大;相反,罗马人始终对从宗教中衍生出的文学艺术不感兴趣,他们甚至认为这些繁褥虚饰之物有辱神明。罗马人的宗教虔诚旨在促进国家的强大和功利的发达,因此充满了冷漠乏味的特点。

东方传统的专制主义的政治模式、享乐主义的生活方式以及彼岸主义的宗教信仰逐渐腐蚀着西方世界的文化根基。这个西方文化的东方化历程发轫于希腊化时代,却终结于罗马帝国时期。

东方的彼岸主义宗教信仰对于罗马社会的深刻影响,则主要表现为基督教对希腊罗马多神教的颠覆和取代。

无论是希腊人还是罗马人,由于缺乏现实的苦难生存体验,其宗教信仰都充满了阳光明媚的特色,从来不去营造什么罪孽观念和追求什么彼岸理想。在他们看来,人性即是神性,人间即是天国,人生在世就应该理直气壮地追求快乐,满足人欲。

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两种有着血脉关系的一神教所崇拜的不再是诸多的自然现象,而是独一的精神性的神灵。这个神无形无相,超越了一切有形事物,整个世界都是他创造的结果(希腊罗马多神教中不存在这样一位法力无限、主宰万物的绝对神明,诸神各司其职,即使是众神之王宙斯或朱庇特也无法主宰自己的命运)。

希腊罗马多神教所崇拜的神祇,大多是一些身材伟岸、欲望旺盛、争强斗狠、恣睢放纵的强悍之徒;而基督教的神则是一副瘦骨嶙峋、逆来顺受的懦弱模样,充满了屈辱、痛苦甚至软弱的特点。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羸弱不堪的“救主”(即基督),一个被罗马统治者钉死在十字架上的“罪犯”,最终却取代了威猛剽悍的希腊罗马诸神,成为罗马官方和广大民众信仰的对象。这的确是一个颇为吊诡的历史文化事件!

在基督教信仰的传播和壮大过程中,基督教会作为一个现实的组织机构同样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从而把一种二元化的权力关系带入罗马帝国以及后世西方社会的政治结构中,形成了教会与国家、“基督”与“恺撒”之间的旷日持久的权力博弈。

西塞罗是罗马最杰出的法学家。他原是律师出身,后来成了元老院中的共和派领袖。西塞罗在这段话中明确表述,一帮乌合之众并不能构成人民共同体,人民共同体的首要前提和精神实质就是大家必须认同并遵守共同的法律,在法律的框架下组成共同体。这样的人民共同体就是共和国。

罗马是一个囊括了地中海周边诸多国家和地区的世界帝国,罗马万民法就相当于今天的国际法。但是到了公元3世纪,随着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公民权无差别地赋予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人,罗马公民与非公民自由人之间的法权差别就不复存在了。于是,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界限也日益消失,二者在一些皇帝主持的法典编纂过程中逐渐整合为统一的罗马法。

自从《十二铜表法》奠定了罗马的成文法根基之后,罗马人在后来的两百年间又不断地制定出许多新法律。这些新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背景,那就是罗马平民不断地向贵族伸张自己的权利,甚至不惜采取脱离运动的激进手段。最初罗马习惯法的解释权完全掌握在权贵手中,平民是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和能力的。

《霍腾西阿法》是对此前一系列保障平民权利的法律的收官之作,它的颁布极大地缓和了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历史矛盾,促使双方捐弃前嫌,同心协力发起了能让彼此利益均沾的海外扩张。罗马人从此迅速地从意大利走向了广阔的地中海世界。

随着罗马迅速成为一个世界帝国,开始用文明的法律而非野蛮的刀剑来治理万邦,罗马人也变得越来越强调普遍性。而这种超越于具体时空的普遍性原则,不可能得之于经验的实体法,只能以某种哲学(或宗教)的信念为终极根据。

理性是人和神以及宇宙万物共同的神圣本性,而正当的理性就是法,遵循正当理性即法的人必定会共享正义,并由此结成一个国家;服从国家的权威和法制者即是服从神的意志和宇宙的秩序,因为遵从自然、本性或理性的人和神(以及万物)共同组成了一个名为宇宙的国家。这就是自然法的最基本的思想内涵。

罗马法的最终成果就是公元 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主持编纂的《罗马法大全》,时至今日,罗马法已经构成了西方大陆法学体系的重要理论根基。现代西方社会流行着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则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奠基于罗马法,除了经验性的法律规范之外,还具有非常深厚的法理学背景,注重法律条文和程序的理论依据及逻辑关联。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则更多地建立在经验性的判例之上,具有因事制宜、复杂多变的灵活性特点,但若从法理的厚重性而言,则是远不能与以罗马法为根基的大陆法系相提并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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