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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的地位與香港婚姻法變遷

2018-12-05  本文已影响10人  小洛米苏

香港婚姻法變遷與「妾」的法律地位,將由四個方面作簡單分析。首先是古代的婚姻制度,其次是「妾」的發展及源流,第三是「妾」的地位,最後是香港婚姻法的變遷及其影響。

婚姻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婚姻即男女嫁娶之事,是人類社會兩性結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亦代表社會倫理關係。《禮記·經解》記敘:「婚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而《禮記·曲禮》有言:「使人有禮,知自別於禽獸。」說明婚姻是防止淫辟和亂倫的制約措施。

《白虎通·嫁取》:「婚姻者何謂也?昏時行禮,故謂之婚也。婦人因夫而成,故曰姻。」這是根據婚姻二字的字形構成來說的。《禮記·婚義》孔穎達疏:「婿則婚時而迎,婦則因而隨之,古云婿曰婚,妻曰姻。」這是根據男女雙方的字面含義而言的。《爾雅·釋親》說:「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這是根據男女雙方結合後雙方家庭的婚姻關係而言的。即使三者著眼點略有不同,但都強調了男女婚嫁以及家庭結合的本質。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婚姻是兩個不同的家庭、家族的結合。《禮記·婚義》:「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一句透露出婚姻的目的:

→鞏固政治、經濟地位(合二姓之好)

  *同姓不婚、*非偶嫁娶、*良賤/士庶不婚

→祭祀祖先(事宗廟)

→傳宗接代(繼後世)

而婚姻在制度上需要經過兩個過程:其一是「成婚之禮」,男女二人經過結婚儀式就成為夫妻,可以同居;其二是「成婦之禮」,得到祖宗的承認,妻才取得「婦」的身份,才算是家族成員。

中國婚姻禮俗的範圍廣闊,內容豐富。婚前禮俗主要指「六禮」。按其先後順序,依次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納采」即男家請媒人至女家提親、相親,並「致禮以成其意」。「問名」即男家托人備禮前往女方問父母之姓氏,女子本身名號、排行、出生年月日時等情況。問清以後,男方即卜其吉凶。「納吉」即男家把占卜認為男女可以合婚的吉兆派人通知女家。這是訂婚階段的主要禮儀。「納徵」即男女兩家締結婚約後,男家按規定的禮儀將聘禮送往。納徵又稱「納幣」、「納成」、「大聘」、「過大禮」等。禮儀比較複雜,禮品多寡不一。一般來說,女方一旦接受聘禮,婚約即告成立。「請期」即男家送聘禮後,又派使者「請」女方家長擇定吉日成婚。「親迎」也稱「迎親」,是婚前禮中最重要、也是最繁縟的儀式。親迎的具體方式往往因時代、民族、地域或階層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交通工具上,大多用花轎或喜車,也有用馬或船的。「六禮」不僅形成於周代,而且在周代的中上層社會也實行得比較完整。漢末以後,「六禮」出現了簡化的趨勢。

典型的傳統正婚禮俗的環節眾多,按其先後順序,主要有拜堂、沃盥、共牢、合巹、撤饌、脫服、設衽、脫纓等。拜堂在狹義上又稱為「拜天地」,實際上不僅要拜天地神,而且要拜祖先和夫婦交拜。沃盥是一種沐浴以潔身的禮節,含有洗淨污穢和厄運、一切從頭開始之意。共牢又稱「同牢」,指新婚夫婦同食一頭牲畜,表示此後夫妻「體同為一」,相愛相親。合巹又稱「合瓢」,指新婚夫婦各用一瓢喝酒漱口。撤饌指將新婚夫婦所剩飯菜從洞房內撤於洞房外,以備雙方侍從交相餐之。脫服指新婚夫婦分別於洞房外和洞房內脫去婚服,並交給對方侍從。設衽指雙方侍從為新婚夫婦設臥席於洞房。脫纓指新郎自洞房外進入洞房內,親自為新娘脫掉頭上所結的許婚之纓。

從禮儀上說,新婦要真正成為男家的正式成員,僅通過結婚是不夠的,還必須通過婚後某種固定的禮節,即所謂成婦禮。成婦禮主要包括新婦見公婆、新婦饋公婆、公婆饗新婦和新婦拜宗廟等程式。

而「妾」最早見於《禮記·曲禮》:「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

而「妾」的出現及流傳與當權者有著緊密的關係,在氏族社會,氏族首領在女兒出嫁時,會以同姓侄女輩陪嫁。陪嫁過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屬於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

漢代以後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正妻(正室),同時可擁有多個妾。多數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納妾後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於1892年納妾王氏,王氏去世後與湯國黎結婚,但只稱王氏為妾。

納妾的原因可歸納為三項:

第一,無子。在中國古代,沒有男性後嗣是件天大的事情,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如果夫妻無子,祠堂就無人供奉,沒有實現婚姻的目的。所以,對一個家庭來說,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男性後嗣。但事實上,並不是每一對夫妻都能生育男孩,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夫妻是無法生兒育女的,有的雖可生育孩子,但未必都能生育男孩。因此,納妾就成為解決繼承人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

第二,相悅。兩情相悅是現代人結婚的首要條件,而在封建社會,某些人納妾也是因為兩情相悅。天寶年間,昌黎韓翊與某柳氏互相愛慕,「翊仰柳氏之色,柳氏慕翊之才」,後韓翊終納柳氏為妾(卷485《柳氏傳》)。

第三,代妻。所謂代妻,就是替代妻子。由於種種原因,唐代某些人或結婚較晚,或妻子死後不願再娶妻,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有時就用納妾蓄媵來填補無妻的空白。雖然在當時的法律上,禁止婢女成為妾,因為女奴屬於賤民,也禁止妾直接成為妻,但實際上這些法律經常被違反。

從文獻記載看妻妾地位《匯苑》:「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原來妾不過是男女交接之用,她們只能與丈夫親昵,卻沒有資格稱夫妻。

《禮記》:「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桐存是與丈夫共枕、為丈夫生育兒女,妾的身份,不過是買來的物品。

但妻妾的的區別另見於《禮記·內則》:「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妻必須具備婚禮,明媒正娶,妾可以不拘禮數。《白虎通義·嫁娶》:「妾,接也,以時接見也。」《釋名》說:「妾,接也,以賤見接幸也。」可見,妾只是接觸、侍奉男性的地位低微者。

《大清律例》說得最清楚,它在「妻妾失序」條的注解裏說:「妻者齊也,與夫齊體之人也。妾者接也,僅得與夫接見面已。貴賤有分,不可紊也。」

妾在當時地位與奴僕相差不遠,只能稱之為家庭成員,根本不會歸入家族成員。甚至自由變賣換易,在《禮記·曲禮》:「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宋代朱彧的《萍州可談》記載:「京師買妾,每千錢名一竿,美者售錢三五十個。近歲貴人務以聲色為得意,妾架騰貴至五千缗。」可買當然也可賣,或送贈別人。

由於納妾並非結成婚姻關係,沒有「結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的意義,所以丈夫跟妾的父母、兄弟姊妹並無親戚關係,一般情況也不會彼此往來。同時,妾也不能「事宗廟」,不能參加祭祀活動,死後也沒有被祭祀的權利。即使她有兒子,但也只能別祭,而不能正祭。無論如何,妾死後絕對不能進入宗廟。另外,妾所生兒子為庶子,不能與嫡子相匹。只要有一個嫡子,庶子便不能承繼宗嗣。

宋代以前,妾甚至分貴賤兩種,貴妾稱媵,賤妾直稱妾。《儀禮·士昏禮》說:「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古者嫁女必侄娣從,謂之媵。」《公羊傳》莊公十九年曰:「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由此可知,媵是隨正妻婚婚而送往夫家之女,或為正妻侄女丶妹妹,或為同姓國家的女子。因此,媵與由買賣或私奔而來的妾來源不同,身份亦較妾略高,介於妻妾之間。

法律規定,媵犯妻,滅妾一等處罰;而妾犯媵,則比普通人加罪一等。如《唐律疏議·媵妾毆詈夫》條規定:「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與夫同;媵犯妻者減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殺者各斬。」

由唐代至清代的法律,丈夫毆傷妾,比毆傷妻的處罰都輕二等。殺妾在唐律上僅處流刑,明、清法律更輕,只杖一百丶徒三年;妾如果毆罵夫主,則比妻毆罵丈夫重得多。罵者杖八十,毆則較妻加一等治罪,不問有傷無傷均處徒刑。折傷以上,更比普通人加罪四等,入於死罪。

法律上,妻毆殺妾,較普通人減罪。妻毆妾,與夫毆妾同樣處理,傷者減普通人二等。妾如有過失,夫主與妻殺之亦不予追究。妾侵犯妻,則與侵犯丈夫同罪;此外,唐宋律規定,凡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判處二年徒刑,並予改正。明清法律稍寬鬆,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但妻死准許以妾扶正為妻。

在中國大陸,妾的合法性止於民國政府(1931)建立,但真正嚴格地禁止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1950)建立後。在香港和澳門等地亦是法例所禁止的,否則是屬於重婚罪;較為特別的是,同屬華人政府,香港至1971年才完全廢止大清律例,禁止納妾。

香港的婚姻法變革屢經波折,自1953年提出要改革中國法律及習俗;到1967年發表白皮書,適逢左派暴動,直至1969年重新啟動立法會議;改革條例草案於1970年提交立法會,於1971年通過,正式立法。其中最難克服的是作為既得利益者的人為因素,而理據是要維護中國傳統習俗,以及英國承諾尊重中國習俗。這些富裕階層,往往以納妾為名,行買賣及玩弄婦女之實。而且一開始提出的推動男女同工同酬都觸動這些人的利益,即使那是符合聯合國國際公約的條文也一概反對到底。

自1971年起,香港法律不再承認妾之法律地位,但在該法生效之前,妾之法律地位不受影響。而且由於法律制度與文化的差異,舊式的「調處息訴」方法并不獲英國的理解,這種減少訴訟,以調解的方式達成和解並不合符法治精神。因此也鬧出了不少矛盾,但時至今日,這些變革帶給我們的思考已經轉變成男女平等的重要性。從最初的「結兩性之好」,到妾的自由買賣變易,乃至現今男女平等自由戀愛經歷了無數的時間,希望大家可以珍惜當下的時間,我們現在習以為常的生活是之前的人們想都不敢想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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