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索赔与正当维权毫无共同之处
文/徐甫祥
昨日中午12点左右,在厦门市江头西路一家餐厅,有顾客打包一份外卖后,随即又返回店内,称在外卖里发现了一张创可贴!为了平息客人的火气,客人一句“你把它吃了我就不生气”,经理径直拿起创可贴便吞了下去。但顾客并不就此罢休,先是提出20万元的索赔,随后降至5万元。现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10月6日澎湃新闻网)
顾客在打包的外卖食品中发现有创口贴,自然怒火中烧,与餐厅理论一番,甚至说些过头话,也在情理之中。但为此提出高达20万元的天价索赔,甚至不惜纠集一群人,在餐厅闹事达4小时之久,就有些过“界”了。这个“界”,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应该说,外卖中如果真出现带血创口贴这样的秽物,无疑会让人恶心,但毕竟尚未食用,也就没有产生实际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与餐厅协商,或退款,或免单重做,乃至给予数倍于外卖食物价格的补偿,都属于消费者的正当维权。也就是说,在合理的范围内索赔,无可厚非,但动辄喊出20万的天价,就实在与“维权”的含义相去甚远了。
笔者无意袒护餐厅一方。身为饮食从业人员,与锅碗瓢盆打交道,难免受伤而使用创口贴。若因其受热脱落而污染到食物,自然该承担责任。但对于顾客而言,意外既已发生,而餐厅又答应“协商解决”,且按其“要求”吞下了那张“惹祸”的创口贴,可见具有诚意,何不就势“顺坡下驴”,求得事情的圆满解决呢?
就算双方达不成协议,依据相关程序,或诉求调解,或进行投诉,或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可谓维权路上“条条大路通罗马”。但遗憾的是,这名顾客偏偏选择了以天价索赔为目标的“闹而优则赔”,这就未免让自身维权走上了“歧路”。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一方面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也应为其不当行为担责。譬如,前些年屡现坑害消费者的“天价虾”、“天价鱼”、“天价马”事件,相应受到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固然让某些不良商家“自尝苦果”。而一名消费者,买到过期方便面,本应正当维权,却因一念之差,为天价索赔而频频讹诈厂家,反而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这就是说,维权与违法,有时候只在一念之间,或者说只有一步之遥。再说明白一点,消费者在维权的路上,一旦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则很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倘若这名喊出20万天价赔偿的顾客,为此持续骚扰餐厅,且不达目的誓不休。那么,那名从维权演变到“讹诈”的方便面消费者,就显然是“前车之鉴”了。
一个浅显的道理是,消费者维权,应当依法而行。任何一起超越了自身受损害限度的天价索赔,都与消费者维权毫无共同之处。而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维护正当权益,另一个则是借此获利,两者显然不可同日而语。不应忽视的是,若任这类天价索赔得逞,而引后来者效仿,则损害的不仅是市场经济环境,还有公平公正的社会道义。
因而,对这类以获利为目的的天价索赔,相关部门不能听之任之,而应果断亮出“红灯”。如此,才能以此为标杆,引导消费者依法合理维权,进而实现商家与消费者的和谐共处,让市场经济环境更加井然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