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独自住酒店遭偷拍,被索10万元,对方回应:既然能做就不怕!
近日,湖南娄底一女子收到了一组勒索信息“怎么,不想要回去,那我就把其它片段发给你周围朋友了”“如果你觉得无所谓,对于我来说,就当白忙一趟而已,那就不好意思了,将你酒店的不雅照片发给你单位与周围的朋友了,我能得到你的资料……”女子要报警,对方态度还十分嚣张“我既然能做这个我就不怕!”
女子称因为酒店离公司比较近,加班应酬后经常就住在这家酒店。一日忽然接到陌生男子的电话,向自己索要十万元,否则就把在酒店拍到的隐私照片公开,随后通过短信向女子发了两张暴露的照片。女子找酒店去讨要说法,没想到酒店完全推脱说这照片不是自己店里的,至于针孔摄像跟自己无关,完全不知道。
【@叨叨说法】
好好的住个店,隐私就泄露了,还被人敲诈10万元,换了谁也很难情绪平稳,女子要求酒店赔偿,酒店反咬一口“你这是敲诈!”目前女子已经报警,等待警方的进一步侦察。
一般情形下,偷窥、偷拍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是,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索要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民事方面侵犯她人隐私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摄像头的安装、使用与酒店无关,但酒店未发现房间装有摄像头,属疏于管理,没有对住客的人身安全、人格权利尽到保护义务,酒店存在一定过错,对于住客隐私泄露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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