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事件:长生生物犯了什么罪?疫苗接种国家该重视了
《我不是药神》把“销售假药罪”带入了大家的视野,这部电影还在热映,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就把“销售假药罪”这个词带上了高潮。
今天,疫苗事件已经以多个词条霸占了几乎热搜一整天——“长生生物”“问题疫苗流向”“问题疫苗批次”“山东疫苗事件”等等,几乎所有的新闻评论里都在高声大喊,无良无德,快点定罪。但是,长生生物是否犯罪呢?如果犯罪,又应该以什么罪名定罪呢?国家又有什么责任呢?
图片来自网络一、长生生物犯了什么罪?
1、法条及词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劣药罪: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药品:药品管理法第101条明确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假药: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生产记录:记录一个批号的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原辅材料与所进行操作的文件,包括制造过程中控制的细节。
2、案件分析
非法经营罪是兜底条款,我们讨论犯罪时,它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和其他特定类犯罪的,应当以特定类犯罪进行指控。所以我们暂且不去看非法经营罪,去分析假药罪和劣药罪。
此次事件的关键这批疫苗是假药还是劣药,而区分的关键就在于疫苗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记录着疫苗的原材料、配制、成分、性能以及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基本信息。
如果疫苗在有效成分的上造假,那就应当认定为假药。
如果仅仅是在有效期或生产批号、有效成分的含量上造假,则应认定为劣药。
A、如果认定为劣药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也就是说这批疫苗必须对侵害的客体产生了实际危害才属于犯罪。因此,如果疫苗对人体健康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是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
长生生物公司的声明中表达“公司的疫苗没有发生过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不良反应事件”,也是想表达疫苗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
虽不构成劣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只要疫苗货值达到15万元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如果认定为假药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也就是要求假药对侵犯客体产生或可能产生损害危险,不要求实际的损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长生生物的声明中表达“公司的疫苗没有发生过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不良反应事件”。但是,如果经鉴定疫苗属于”假药“,即便没有发生实际危害,也应当定罪。因为此时接种者以及潜在的接种者是有危险的。
二、疫苗接种该重视了
2016年,山东疫苗案件就引发了公众对疫苗的大规模关注,爆发了疫苗危机。如今,两年过去了,为什么这样的情况却更加厉害了。
疫苗虽然是药品,但是它和普通药品不一样,它接种的是健康人群,直接影响到普通民众的生命和健康。而且,预防接种疫苗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有些疫苗是规定必须接种的,这就使得疫苗的覆盖范围非常广。疫苗的种种特性都决定了国家在合格疫苗监管上是要承担很大责任的。
关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我国仅仅在行政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40条和46条做了规定(我所了解的)。条例规定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但是这样的规定显然对于由预防接种而遭受损害的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此次疫苗事件的爆发,希望能引起政府对疫苗接种的注意,建立更加完备的预防接种国家责任体系。
ps:一个法学生的小小普法过程,如有法律不严谨的地方,多多担待。您也可以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