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

2021-01-30  本文已影响0人  湘雨惜兰

 一、申请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收到和处理

 1.【信息公开申请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1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内容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答复

(一)公开 【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收费】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收取信息处理费 【部分涉密】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二)不公开 1.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2.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