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位不合适就能调动吗?
每年公务员考试的竞争都相当激烈,很多考生为了尽快“上岸”,在职位选择时会先选择一个相对较“偏”的岗位,等到后期有机会再进行调动,如果你也有“先上岸再调动”的想法,氮氮建议你仔细阅读以下材料!
一、公务员调动程序
申办材料:
1、公务员调动审批表一式2份;
2、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指南:
1、用人单位向市编办申请编制单;
2、用人单位填写公务员调动表;
3、调入、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4、公务员管理处审核;
5、局分管领导审批;
6、发调动通知书,需迁户口的同时办理迁户手续;
7、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户口准迁证明;
8、回原单位办理调出和户口迁移手续;
9、到公务员管理处接转行政关系,办理落户证明;
10、到用人单位报到;
11、办理工资、落户等手续。
办理机构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用人单位。
二、公务员调动的一般操作流程
第一,在本着互惠共利的情况下,接收地的一把手或者二把手点头同意调动,还要和组织部长沟通好。(这是从上而下的,一般所谓的先找好接收单位再一级一级上报也有,但是都要大领导点头)
第二,接收地领导同意之后,由接收地组织部开出“商调函”,在本着互惠共利的情况下,然后就要搞定调出地的组织部领导,让他同意签字盖章,然后就可以把你自己的档案先寄去接收地的组织部,进行档案审查,看看有木有神马问题。
第三,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接收地组织部就开出正式商调函,然后就有的跑了。拿着正式调函先去调出地组织部干部室换介绍信,再去你所在单位再换介绍信,并开出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还要去会计那里拿上工资介绍信。
第四,拿好三大件之后,先去调出地组织部干部室再换“干部介绍信”,去组织室把单位的组织介绍信换成组织部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再去人事局工资股把单位工资介绍信换成人事局的“工资介绍信”,然后去编办下编制,暂时大功告成。(三样介绍信)
第五,到接收地之后,拿着上一条的干部介绍信,去接收地组织部办理报道,干部室办转入,并开出介绍信,介绍到你将去的新单位,顺便去组织室把党组织关系转入,然后去人事局办理工资转入,这几样办好之后去新单位办公室报道,把干部介绍信,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工资介绍信,这三样分别给新单位所管理的人员,基本就差不多了。
还有就是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都可以转入你接收地的新单位,也可以提现,看各人想法,去医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三、公务员调动服务年限问题?
一般在招录时岗位上都会有要求“基层服务年限5年以上”等备注,都是有一些招录单位在招考时并没有表明有5年服务期限,像这一类岗位一般只要是领导同意都是可以调动。如果单位领导不同意,可以到人社局咨询,同时联系好对接单位的,这样子也能够不通过单位领导达到调动的目的。
同时要注意的是乡镇是要服务满5年,但并不是所有在乡镇上班的单位都要满5年,比如财政所,国土所这些参公单位,属于县局派驻乡镇的二层机构,编制性质属于县级,是没有服务期限制的,但是比如一些乡政府等行政编制的单位,是要服务满5年。所以不能一概而论。不管怎么样,就算你符合调动程序,领导不同意,也是没办法的。
四、公务员调动比事编容易?
首先,公务员调动可以说全国统一标准,有一定的调动流程和办事规章。相对的,事业编调动就比较乱,可以说各个地方部门都可能不一样。当然,这不能说公务员调动就比事业编困难。
毕竟,事业编调动比较复杂,虽然县内调动。事业编和公务员看起来差不多,但是公务员的优势是可以跨区跨市调动。公务员是省统一招的,在省内调动,相对容易,但是事业编大多是各自单位自招,编制是各级单位编办批的,如果跨区或者跨市,就会非常困难。当然,这里是针对低级别的事业编。到了一定的级别,事业编的领导会转成公务员。所以,事业编调动比较复杂,有不同的分类,公益一二三类只能单向流动,或者同类别事业单位之间并且相同岗位类型才能调动,接收单位要有空编才行。
五、公务员调动后编制性质
公务员调动当然每一个人都想从低到高,但是一般的情况下由高向低容易,由从低到高就要难很多。同时,在找对对接单位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单位的编制性质。有很多单位行政编制已满,那只能占用参工编制调过去,如果过去的话编制性质就变成参工事业编,不可能在保留原来的行政性质。
这样的调动确实是得不偿失的,无论是普通公务员还是领导调动,编制会随着单位发生变动,如果是调动事业单位,编制当然就是事业编制。一般情况普通事业编变成公务员行政编比较难,但是公务员变成事业编这是谁也不愿意的。事业编只有进入领导层,行政编制的机会才更大。
1.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工作调动并不是特别容易,建议小伙伴在选择职位时,尽量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以免上岗后因为工作“调动难”而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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