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名著(13):如果你是宋朝窝藏犯
窝藏罪犯,无论现行刑法还是宋朝律法,都是严厉打击的重点。用拽一点的教科书语言说,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一类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从《水浒传》中的描写看,尽管法律严禁窝藏,但出于设计故事情节、突出江湖情谊的需要,小说中史进、赵员外、柴进等,都帮助若干梁山好汉们犯事后收留窝藏,进而逃出生天、上山入伙,胆子还真是大的出奇。
行者武松01
对于窝藏罪犯,北宋朝廷律令明令禁止、严厉打击。
比如第3回中,缉拿鲁智深的榜文中就写道:代州雁门县依奉太原府指挥使司,该准渭州文字,捕捉打死郑屠犯人鲁达,即系经略府提辖。如有人停藏在家宿食者,与犯人同罪……。
再比如第30回中,武松杀逃走后,“知府府押了文书,委官下该管地面,各乡、各保、各都、各村,尽要排家搜捉,缉捕凶首……如有人藏匿犯人在家宿食者,事发到官,与犯人同罪”。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窝藏犯人包括一方面提供藏匿的处所,另一方面是提供饮食;窝藏罪犯的定罪,是“与犯人同罪”。但在律条实际规定上并非如此:“诸知情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谓事发被追及亡叛之类。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也就是说,比照罪犯的处罚结果减罪一等,而非小说所说的同罪。
鲁智深02
窝藏犯的定罪,与窝藏时间的长短并无非常直接的关联。宋承唐制,在宋立国第四年颁布了《宋刑统》,其中就有与唐律中知情藏匿罪人条基本相同的规定。正象《唐律疏议》解释的那样:“藏匿无日限者,谓不限日之多少,但藏匿即坐”。也就是说,不管藏匿时间长短,只要有藏匿,就属犯罪。
比如,第3回中,“鲁达自此之后在这赵员外庄上住了五七日”。直到金翠莲之父金老“急急奔来庄上,迳到书院里见了赵员外并鲁提辖”,“有三四个做公的来邻舍街坊打听得紧,只怕要来村里缉捕恩人”,鲁智深才在赵员外的建议下去了五台山。
但也有例外,主要是因为柴进持有丹书铁券的特殊身份:
比如第21回中,柴进曾扬言:遮莫做下十恶大罪,既到敝庄,俱不用忧心……任他捕盗官军,不敢正眼儿觑着小庄”、“便杀了朝廷的命官,劫了府库的财务,柴进也敢藏在庄里”。
再比如第50回中,朱仝道:“黑旋风那厮如何敢迳入贵庄躲避?”柴进道:“小可小旋风专爱结识江湖好汉。为是家间祖上有陈桥让位之功,先朝曾剌赐丹书铁券,但有做下不是的人,停藏在家,无人敢搜”。
小旋风柴进03
窝藏罪犯是否获罪,主要看藏匿行为是否发生,即按照《唐律疏议》所说的,为罪犯“指授道途,送过险处,助其运致,并资给衣粮,遂使凶人潜隐他所”。这里面讲了三种情形:第一是为罪犯指路,第二是帮助过关,第三是资助衣粮,最后的结果,是帮助罪犯逃走隐匿他处。
第10回中,柴进帮助林冲脱险最为典型。
“林冲只在柴进东庄上住了五七日,不在话下。看看挨捕甚紧,各处村坊讲动了”。而且,“沧州道口见今官司张挂榜文;又差两个军官在那里提简,把住道口”。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出关,就成为一大难题,当然,这自然难不到小旋风。
第一步,柴进当日先叫庄客背了包里出关去等。
第二步,“柴进却备了三二十匹马,带了弓箭旗枪,驾了鹰雕,牵着猎狗,一行人马多打扮了,却把林冲杂在里面,一齐上马,都投关外”。
豹子头林冲有意思的是,这中间柴进和把守关口相熟的军官对话,简直是对法治的绝妙讽刺:
军官起身道:“大官人又去快活?”
柴进下马问道:“二位官人缘何在此?”
军官道:“沧州大尹行移文书,画影图形,捉拿犯人林冲,特差某等在此把守;但有过往客商,一一盘问,才放出关”。
柴进笑道:“我这一伙人内,中间夹带著林冲,你缘何不认得?”
军官也笑道:“大官人是识法度的,不到得肯夹带了出去。请尊便上马”。
好一个“识法度”,就这样放走了罪犯。
柴进不仅藏匿罪犯林冲,还让夹杂在打猎人群中混出沧州城,符合上述律条中的界定,为典型的“知情藏匿罪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