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是不是苛政?5
2025-04-25 本文已影响0人
秋沼芰荷
中国的法家是君王和少数重臣立法,只管别人,不管自己,所以他们在法制之外享有特权。君王高于法制,王在法上。这跟英国自由大宪章运动以后王在法下的概念相反。
由于中国法家的这一个缺陷,商鞅变法中也留有这样的重大缺陷,最终导致秦国灭亡。
有例证证明,秦国的法制并不通行于特权阶层。比如秦王嬴政,有一次看见李斯作为宰相,仪仗辉煌,嬴政很不满意,就私下里嘟囔了几句,结果随后一段时间发现李斯的仪仗立即简约化,这使得秦王嬴政意识到他的私下批评之言被人传到李斯耳朵里了。
赢政竟然不问青红皂白,把当时他私下里表示不满,在旁边能听到的人全部斩决。按秦法的规定,施刑于任何一个人,都是有法条规定的,可对嬴政无效。
再比如胡亥,秦二世,竟然跟赵高勾结。赵高是胡亥的老师,赵高为了维持他的权力,在秦始皇死后跟胡亥勾结起来,发假的诏令封闭秦始皇死亡的消息。发假诏令,让秦太子扶苏自杀,甚至最终杀掉了他自己二十多个兄弟姐妹。而胡亥是个半傻子,主政秦朝第二世君位,最终导致秦国崩溃。
从这里可以看出,古代一般的法条过重,但其实落实度很低,也就是施法的人数很少。而商鞅变法,它的法律执行极为深彻,因此伤害面极大,可谓苛政、暴政。而且它的法条是留有特权的,是王在法上的,构成巨大缺陷。
(待续)
(本文编辑整理于王东岳《中西哲学启蒙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