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庭审旁听

2018-06-11  本文已影响0人  Adorn

前言

正文

一、庭审争议焦点简述
(一)第三人使用“f”字申请商标,是否侵犯原告在先著作权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原告认为,

  1. 原告对于“f”具有著作权:(1)原告拥有“f”图形的产权证书;(2)原告的“f”图形为专业的美术团队设计制作所得,非任何字库取用;(3)原告已经使用该图形完成中国境内的多项商标申请(证据为商标证书)。

  2. 第三人使用相关图案申请商标,侵犯原告著作权——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
    (1)接触:i)“f”图形是世界著名的社交服务平台的图标,使用广泛;ii)该图标在权威、主流中文媒体的报道中大量被引用,已经进入公众领域,可被熟知;iii)第三人的主营业务为知识产权代理,其服务内容包括协助其客户判断商标、专利等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可以认定其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例储备,大概率接触过并且熟悉原告被广泛熟知的典型图标。
    法官在此处追问原告代理人:原告的商标被第三人所知的途径,除了中文媒体报道之外,是否存在其他合法途径进入公众领域,被大量使用?
    (2)实质性相似(这也是被告的辩论点):通过对比,发现第三人所使用的图形中的“f”字形、背景、位置布局等方面均与原告具有著作权的商标具有高度重合。

(二)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三)不正当手段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四)原告放弃进行驰名商标的主张

第十三条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感悟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