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关于产假工资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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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关于产假工资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生育、休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参照以上规定,依生育津贴的性质,乃是生育及休产假的女职工可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女职工可依法享受生育津贴或者享受原工资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本省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改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