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准刑辩网张建飞律师:聚众哄抢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聚众哄抢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多人聚集在一起哄抢公私财物,他们的目的大多数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聚众哄抢罪。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最新聚众哄抢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供读者参考。
聚众哄抢罪立案标准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与哄抢,在哄抢中起主要作用以及哄抢财物多的人。这主要考虑到,这类犯罪带有聚众性、盲目性,其中多数的参与者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进行,或者是由于某种原因追随他人进行的。对这些参与者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和思想教育解决,一般不作为犯罪对待。因此本条规定,构成聚众哄抢罪的,必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2)行为人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采取哄闹、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纠集多人是行为的主要特征。
(3)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聚众哄抢罪量刑标准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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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飞,专职刑事律师,上海“精准刑辩网”负责人兼金融犯罪辩护部主任,擅长金融犯罪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刑事部主任,执业证编号:13101201310678216,早年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律师执业前,曾在浙江某公安机关侦查、法制部门工作近十年。期间,被选派公安部十八局工作一年,集中参与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十几年的刑事司法工作,张律师参与办理、审查的刑事案件1000多起,其中不乏大型非法集资类、金融诈骗类、金融证券期货类、环境污染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刑事专业知识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