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屏都是负能量系列:谁也无法保证,天津大悦城的悲剧不会重演

2018-03-18  本文已影响0人  知路BABA
事故发生地天津大悦城的护栏高度,大家感受一下

2017年27日20:57分,天津市公安局110接到报警,在南开区大悦城商场,两名儿童从商场高处不幸坠亡,两个孩子为一男一女,均在4岁左右。

想必网友们还没有完全忘记去年在天津大悦城发生的惨剧。身为父母的我们,至今回想起来仍然心生寒意,就更难以想象当事人的父亲的心灵要承受何种毁灭性的打击。

不堪回首的惨剧一定有其背后的罪魁祸首

在之前写的一篇文章里,我曾经提到国内的商业中心护栏高度通常都是按照国标的最低限来执行的。这也是去年天津大悦城一名父亲不慎失手将自己的两个孩子从中庭顶层跌落的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那篇文章中我提出了一个观点,国标中对于高层公共建筑的护栏高度规定过低,是应当被认作造成惨剧的原因之一的。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当然,开发商服务于资本利益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的做法,也难脱干系。而且,当时我举出了一个例证——北京东四环的宜家商场就并未按照最低标准修建高层护栏,而是以几乎高过平均身高的高度修建了玻璃的护栏。

北京宜家高层采用的是封闭式的玻璃护栏

然而,惨剧离开头条也就不存在了,过去如何,今天仍如何

今天又来到一家商业中心,顶层到地下中型的相对高度目测已经超过5层,但最高层的护栏高度仍然只有一米多一点。

这种高度的护栏可是在距地面5层,距离中庭地下室6层的位置 这张图可以看出从一层直到5层,护栏高度基本一样

午饭时间,很多等位的家长带着孩子在通道内玩耍,谁也不能保证去年在天津大悦城的惨案不会再次发生。

而无论是国家标准制定者、开发商、运营商,都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认为,家长是否有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目前来看,第二个孩子的死亡中家长要负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比较大,“家长确实没有尽到安全照顾的义务。”对商场来说,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是侵权法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商场等公共场所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承担侵权责任。这起坠亡事件中,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成为归责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分析商场的栏杆设备建设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根据《新京报》的报道,本事件涉事护栏高度大约1.3米,高于国家相关标准。这也就意味着商场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看到这里,我终于明白了。没有人管。我们无法改变国家的建筑标准,只能告诉自己及身边身为父母的朋友,如果一旦不得已在商场高层停留,请一定远离护栏,因为那高度不够保护我们自己和孩子,而且一旦出了问题,被追责的只有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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