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要件事实的认定与要件归入
2017-03-10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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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件事实的认定
二、事实的认定
自认事实: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
1、撤诉后在起诉案件中的自认:要求其说明改变陈述的理由。
2、调解中的自认: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3、排除自认的事实: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三、证明标准
1、高度盖然性标准
2、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四、认定:
1、单个证据进行认定: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考虑证据的来源、取得的动机、认知因素、证据产生的场所、过程等细节、证据的内容和其他证据的协调性。
2、证据的整体进行认定
3、几种类型证据的认定问题
(1)电子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通过各种方式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要注重当庭演示;要指导当事人补强证据。
(2)复印件:不能作为独立地作为证据,要与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要考虑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
(3)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能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也可能和部分案件事实有利害关系,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4、证据证明力大小判断
公文书证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原始证据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事实认定中的心证问题
五、全部归入原则
姚 茜/学习笔记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微信号:sunshine_yao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