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香通鉴】你所不知道的秦律法条:有趣、有力、有嚼头儿
衣赐履按:秦是法家的天下,少不了各种法规律条。从接触过的秦朝史料看,似乎秦律无所不包,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而且秦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的,深合商鞅“观俗立法,察国事本”的立法精神。但因缺少秦律条款的具体文字表述,两千年来,给人都是一种“反正秦法严苛”的囫囵感觉。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其他一些考古发现了大量秦律具体条款,不仅让我们得以见到秦律的具体面貌,而且也为我们分析研究秦盛秦败提供了一些具体抓手或工具,甚至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今天,摆一些对下一步读通鉴将使用到的,以及一些比较有趣的秦律条款,作一管窥。
1.见死不救罚死你
秦律规定,四邻有互相救助的法律责任。在大道上或郊外,见到有人受侵害,百步之内的任何人都有救援的义务;若袖手旁观,一旦查获,必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少罚款二甲。
二甲是多少?不多,只不过2688钱。
然而,秦代给官府打一天工的工钱是多少呢?是八个钱。如果官府管饭,则是六个钱。这样一看,二甲就是一个壮劳力336天或448天的工钱,看起来也不少诶!
听说现在北京等大城市陷入民工荒,现在的民工一个月包吃包住三四千元没人愿意干,我们按三千元算,一年就是三万六千元。“二甲”约为四万元。如果路上看到有人受侵害,你不冲上去救助,一旦被发现,先罚你四万再说!果真如此,可能那种在公共场所恶性伤人案件真的会降低不少吧?
2.敢偷一文钱吗?想都别想!
商鞅提倡“用刑于将过”,意思是在犯罪意识有所表露时即给予刑罚,以斩断犯罪意识继续发生的企图。比如:
盗窃一个大钱,处罚是流放!
我的个天,这种刑罚下面,谁还敢去偷钱啊?从这里看,秦法确实严苛。我理解这里也有轻刑重判的意思,使民畏法而不敢犯。
3.原来“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可以这样实现
上次我们说了,荀子来到秦国,发现这是一个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国家。这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
秦国人道德水准如此之高?
那倒也不一定。因为,秦律规定,拾遗者刖,就是敢随便捡别人掉在路上的东西的,砍掉脚。
在这样的情况下,谁敢拾遗?而且配合上重赏“告奸”之人的律令,路上掉颗白菜,你要去捡了,旁边可能有无数人立即跳出来抓你送官领赏。这颗白菜好贵!至少值你一只脚。
此谓路不拾遗,再看看夜不闭户:
汉法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其时格杀之,无罪。
“其时”,就是即刻,当下,马上动手,强调进行时和在场感,相当于后来的正当防卫。这样的条件下,杀人无罪。这简直和我们看到听到的美国法律一样啊,擅入别人家里,人家有权开枪射击诶!太让人惊讶了。在这种情况下,谁敢大半夜没事儿了跑人家串门儿去?呵呵。
此条虽为汉法,却是继承秦律而来,这在学术界已有定论(诸侯入咸阳后,别人都去抢钱抢东西抢女人,萧何可是跑到大秦图书馆抢了所有的文书啊)。
4.酒这东西,真的是不大好禁诶
秦律规定,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田啬夫及部佐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有罪。
田啬夫及部佐是某种地方官职啦。此条款在学界有争议,有的说在农村就不能卖酒,有的说只是农忙时不能卖酒。且不管它,反正呢,酒是禁不住的,汉高祖刘邦在当泗水亭长时,经常从一个叫王媪(王老太)的那里赊酒喝,欠了一屁股债。刘邦好歹也是个公务员,至少是个事业编,经常给人宣讲法律,不可能这么不长眼——如果不让卖酒,他还不如直接没收了王老太的酒得了。
也可能,由于禁酒不易,秦后来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个条款作了修正吧。
5.农事马虎不得
秦律规定,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田地的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其他害虫等灾害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我猜哈,各个朝代对农事可能都有一些相类似的规定,但看到此条款,我的心中还是涌出些许感动。
6.重视文书
秦律规定,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请示,不要用口头请示,也不要委托他人请示。
秦律规定,传递或收到文书,必须登记发文或收文的月日朝夕,以便及时回覆。文书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官府。隶臣妾年老体弱及不足信赖的,不要派去送递文书。征召文书上写明须急到的,该人已应来到而没有到达,应加追查。
秦律规定,传送命书及标明急字的文书,应立即传送;不急的,当天送完,不准搁压。搁压的依法论处。
显然,法家对人性的判断是冷冰冰的,哪怕你口吐莲花,对不起,请签字画押,标明日期,别走!把时辰也记好了再说!呵呵。
日本学者富谷至(著有《木简竹简述说的中国古代》)认为,只有通过这些规定的落实,才能确保君王的命令“贯彻下达至行政系统的末端,来自行政系统末端的报告则要准确如实地上传至中央,这是运行于大一统基础之上的中央集权国家体制发挥机能的起点。命令和奏疏都以文书的形式具体化。秦始皇实施的书体统一、公文格式化、文书传递方式的改善等,正是这样的文书行政为前提的政策。”他还表示,“就结论而言,‘书同文字’是指文书行政上应该使用统一书体,笔者认为这是对于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官方文书所用文字的规定。其对象始终是官方文书,并不包括私人文函、书籍”,“作为统一措施之一的书体统一意味着文书行政规则的确立。”
我所听过的关于“书同文”的解释,就是秦始皇将各国文字统一于小篆,富谷至的说法以前从未见过。不管他的结论是对是错,但给我的感觉是震撼的!日本学者的怀疑精神让我敬佩,这是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础上的怀疑,可不是信口雌黄。我们的学者怎么做的,做得如何,我不知道。
7.向犯罪分子宣读罪状
读到这里,真的觉得很有趣。美剧和港剧里的警察,抓到嫌疑犯后,都有一套嗑儿: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秦法上居然也有这种类似的要求!
又是高祖刘邦,身为亭长,其中一个职责就是抓贼,方法是“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这里的“二尺板”是一个长度为二尺的版牍,上面写有法律条文。这句话的意思是,刘亭长在巡视辖区时,手持“二尺板”,当场向“不法分子”宣明纲纪,并就其所犯的罪行向县廷提出准确无误的控告。绳索是用来捆绑“不法分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亭长可以随便抓人,随便杀伤人,却是一切均得按章办事,这叫“如章告劾”。
看到这些,我们就可以知道,刘邦并非很多人说的那样只是个混混,至少,他是个法律专家,否则,也不可能一进咸阳,就与老百姓来个“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言简而实用,尽揽人心。
8.保举连坐
这一条厉害了!大秦多少能人,成也因之,败也因之。
什么意思呢?秦国为了广揽人才,制定了专门的保举制度,比如,商鞅是由秦孝公宠臣景监举荐的,战神白起是由穰侯魏冉举荐的,应侯范雎是由秦昭襄王的谒者王稽举荐的。
但是秦法不一样啊!举荐是要负责任的!保举的和被保举的就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一个犯了罪,另一个也别想跑。“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啥意思?你保举了一个人,这个人犯了死罪,对不起,你也要陪着他死!
我靠!这也太邪乎了吧?那谁还敢举荐人啊?当然有人举荐啊!因为风险大收益也大啊。王稽举荐范雎,范雎相秦,反过来狠狠地报答王稽啊,划算!不过呢,由于有这个保举连坐的规定,举荐人的时候,显然质量要高,不可能阿猫阿狗你都举荐过来,到时惹了麻烦、捅了篓子,有多少脑袋不够替他们连坐的!我个人认为,秦国自孝公至始皇,一百多年间,所用客卿都是响当当的人物,恐怕与这个保举连坐法是大有干系的。不信你保荐个郭开似的人物上来,用不了几天,就准备打好背包跟着郭大人吃牢饭去吧,呵呵。
法条很多,咱们就介绍这几条,在后面几篇文章中多会用到,特别是最后一条,将会给我们带来惊掉下巴的结果!呵呵。
注: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12月至1976年1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现大量以秦律为主的法律史料,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乙种)等十种。
《语书》是地方官员向吏、民宣教法律的告示,“令吏、人皆明知,毋至于罪”。《法律答问》是官员向吏、民解释法律的记录,把这种记录编成书籍也是一种宣教。
参考书目:刘义光,《能够兑现的法律——你所不知道的秦帝国》,中国法制出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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