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习笔记:汉代的“读书”
2023-03-11 本文已影响0人
一帆风正
在中国汉朝时期,案件判决后,在判决执行前,先要向被告宣读判决书,即所谓的“读鞫”。“读鞫”又有“读书”之称,
《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读书则用灋”,“灋”就是“法”的旧体字,汉代大学问家郑玄也有说法“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所以,用法,就是执行法律的意思,读书,就是宣读判决。
与此紧密相关的是“乞鞫”制度,这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再审诉讼制度,在周朝就已经存在了。所谓“乞鞫”,就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复审期限为三个月。这也是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
在汉代历史的文化背景下的“读书”,是不能以当代的语境作出解释的,否则容易贻笑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