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薪酬支出问题的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到填报职工薪酬支出,许多企业的财务人员提出了一些相关问题,现就焦点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问题一: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和“税收金额”怎么填?
1.“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即
税收金额=帐载金额(实际发生额)-本年度支付上年度计提且在上年度汇算清缴前列支部分+本年度计提且已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前支付金额。
问题二:各项经费支出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14%
(2)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2%
(3)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2.5%/8%
(4)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5%
(5)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5%
问题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
问题四: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问题五:临时工工资及返聘退休人员工资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财税专家简介:
李莉,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AAA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20余年,擅长工业、商业、地产、服务等多领域财税服务,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财税顾问,专注于解决财税管理、税收筹划、乱帐整理、资产整合、改制清算等财税问题;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等实操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