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全集

2018-03-27

2018-03-27  本文已影响12人  劳动法讲习所

你猜我怎么用一篇文章让你不挠头?

各位亲爱的HR们,又是新的一天,今天过得还开心吗?这一周来了,需要整理心情,调整状态应付新的工作:

上周那个应邀的面试者看起来不太能够胜任他面试的工作;

你是不是发现那个工作了8年的老员工最近有点跟不上潮流的动向了;

过几天有个女工就要休产假回来了,可是她的工作已经有员工顶替了啊;

有关调岗调薪的一大堆问题砸到脸上,暂且不说与员工的斗智斗勇的沟通调解,就是合理合法这一基本要求都很令人头痛。于是元气满满的的一天变成怨气满满,没了工作的心情,只想坐在办公室里疯狂挠头。

不要着急,贴心的洪文君又双叒叕给您整理好啦!依据下面的对调岗调薪的类别划分,我们将其分为三天进行推送。依然是每天下午,我与您相约,调岗调薪九类情形实操指引:

调岗调薪的分类:

依“约”而调

(1/9)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提出/劳动者提出

依“法”而调

(2/9) 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3/9)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4/9)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企业经营自主需要)

(5/9) 裁员前调岗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

依“需”而调

(6/9) “三期” 女工(经期、孕期、哺乳期)

(7/9) 工伤员工

(8/9) 涉密员工

(9/9) 调岗预期(轮岗、待岗、岗位聘任)

调岗调薪的原则

合法原则

合理原则

公平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六大原则看起来并不难以理解,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合理原则,洪文君依据大量的案例对调岗合理性的考量标准进行以下总结:

以下为裁判机关一般考量调岗合理性的方面:

1)新岗位与劳动者所学专业的匹配性;

2)新岗位与劳动者工作经历的匹配性;

3)新岗位工作地点是否足以影响员工日常生活的时间安排,或虽影响但是否提供一定的交通便利条件或福利;

4)新岗位不应具备惩罚性或侮辱性质;

5)新岗位工资待遇应当适度调整,且必须符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职级与薪资标准的对应体系;

6)新岗位工作条件、工作强度是否适应于劳动者的身体状况;

7)新工作岗位与原工作岗位属于同一个用人单位主体。

九类情形实操指引——依“约”而调

(1/9)

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提出/劳动者提出

调岗调薪需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这条法规看起来很好理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也会经历何种各样的问题,比如: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未进行书面确认 ,调岗行为成立吗?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表明: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事实调岗也称为默视调岗。

前面我们提到,变更劳动合同要改变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如果是事实调岗的话,在产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又如何对调岗事实进行举证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上海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

如果岗位只约定“管理岗,操作岗”企业要在向劳动者解释后,在未超出岗位性质的合理范围内进行调岗。并且用人单位需要对调换后劳动岗位的合理性进行证明。如果员工提出异议,而用人单位又不能提供调岗的合理性证明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利不接受调岗调薪。

洪文君要告诉大家的是,有关调岗调薪的实操共有九类情形,今天我们就只聊到第一部分—依“约”而调,明天这个时间,小编我会继续为各位推送第二部分—依“法”而调。记得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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