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156章2第七十八回下 如意儿茎露独尝 指腹为婚
怀孕的吴月娘和云理守怀孕的老婆又指腹为婚了,前面第四十二回上,“逞豪华门前放烟火,订婚不保护不干涉”中,说过李瓶儿的孩子官哥和对门乔大户的女儿订婚的事,吴月娘指腹为婚,比童婚更加进了一步,现在法律肯定是拿这事当一个玩笑,根本不理,但是在古代呢?
指腹为婚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东汉,《后汉书•贾复传》中记载贾复因讨贼受了重伤,光武帝刘秀为了表示奖赏和体恤就当众宣布:“闻其妇有孕,生女耶我子娶之,生男耶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这次的指腹为婚,初衷是对杰出的有功之臣的安抚,后来传到民间慢慢演变成一种陋习。当儿女还在娘肚子里时,就由父母包办成婚,把封建包办婚姻发展到了顶点。漫长的等待期限,婴儿出生时的各种缺陷风险,成长时各种伤害风险,使得“背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给社会和谐造成了危害,到了元代,法律开始对这种陋习加以制止。《元史·刑法志》记载:"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明、清法律也都禁止指腹婚,以防更多的是非。
本回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就是潘金莲不给妈妈坐轿子的钱,《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如果潘妈妈告到法院,法院立案庭会安排潘妈妈去隔壁的调解办公室,给潘妈妈做主不收费用,还会出调解书,潘妈妈去所住街道和潘金莲工作单位的调解组织也可以调解。潘妈妈还可以去起诉,管辖法院可以是老人住所地法院,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潘金莲在娘家排行老六,可以单独起诉一位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但法院一般会追加其他在世子女为被告。
赡养费一般包括:
1、基本生活费用;
2、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4、住房费用;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也就说,在法律上父母和成年儿女虽然各自独立了,但也不是陌生人,还是有很多义务的,除帮助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外,给与父母精神藉慰是新增条款,比如潘妈妈在棋牌馆玩麻将,欠的座位费,茶水费,潘金莲应该帮助付,但是潘妈妈欠麻友的赌资,潘金莲没有必要付;潘妈妈做生意欠的材料款,而且潘金莲放弃继承的话,可以不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应是无条件的,即使子女无能力履行,也不能排除义务本身的存在,而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子女须是成年并能独立生活;
(2)子女须具有负担能力;
(3)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
被赡养人潘妈妈对赡养人潘金莲进行起诉,起诉后,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判决生效后,赡养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被赡养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赡养费的执行方式: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