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小常识(一)

2018-12-13  本文已影响68人  邹添华007

这两年,关于“税”的话题一直都是热门,牵动着每个人的神经。今年8月31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正式通过,新税法中新增了居民概念、反避税条款。新税法的出台,引起了全国上下的热议。

去年五月份期间,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最近如果你有去银行新开账户的话,你会发现在开户过程中银行会让你签好几张单,其中有一份的内容就包含了个人税务信息资料的声明。

以上的这些,都标志着我们与国际的接轨,意味着我们经常听到的“CRS”已经开始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了。

“CRS”是什么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在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标准中包含了“共同申报准则”即(CRS)。目前已有百余个国家和地区加入CRS。

简单点说,CRS就是通过参与国家和地区之间交换税务居民资料,以提升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CRS对应的只是一个标准,各国将以本国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予以落实,上面说到的六部委共同出台的《管理办法》就被外界视为中国版的CRS。

“CRS”这个机制是怎么运行的呢

举个例子,中国和新加坡都加入了CRS,并且相互间签署了自动交换协议。之后,某个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开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给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同理,新加坡的税收居民如果在中国的金融机构开有账户,则这位税收居民的信息也会经由中国相关政府部门交换给新加坡的相关政府部门。

理论而言,经由"CRS"的信息交换,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金融资产的收入状况。

“CRS”在中国的落地时间历程

201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CRS”,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实施“CRS”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依据,成为第二批加入"CRS"的国家之一。

2017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其他部委共同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2018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2018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CRS"中的税务居民身份是怎么认定的

CRS的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而不是法律居民身份,而各国法律对税收居民如何定义则属于各国主权,可能会存在千差万别。在今年颁布的新个税法中新增的“居民”概念,其实就是我国对税务居民的身份界定。

依照新个税法的规定,个人是否应缴纳所得税的判定标准如下:

例如:刘先生持有中国护照,同时还取得了澳大利亚的永久居留权并且长期生活在澳大利亚,可以认定他是澳大利亚的税务居民,若他以澳大利亚居民的身份在新加坡开设了金融账户,且金融资产超过一定的数额,那么新加坡就应按CRS协议约定有责任将此信息向澳大利亚而不是中国交换。

“CRS”中所说的金融账户信息主要有哪些

“CRS”中涉及要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主要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期货账户、股权债权权益。

也就是说,假如你持有的资产跟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没有任何关联,那么通常你就不用担心受到CRS影响。

在“CRS”中需要进行信息交换的是有现金流、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账户,对于非金融资产如房产、艺术品、字画古董、贵金属、珠宝、飞机游艇、跑车等,则不在需要披露的范畴。

举个例子:上例中的刘先生,他除了在新加坡有存款外,还用中国护照在新加坡投资了房产,市值100万美元。由于房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在CRS信息交换的范畴中,那么新加坡就不会将此房产信息交换给加拿大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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