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案情简介

2020-02-25  本文已影响0人  每日爱图

2018年9月15日,某公司司机受该公司委托,将50条轮胎运送至宫某处,要求托运至昆明,收货人为王某。宫某收取轮胎时并未称重,祝某称大概每条轮胎70公斤,双方确定运费是67元/条。宫某出具运单一份,约定货物名称为轮胎,件数为50,重量为3500(千克),合计运费3350元。付款为到付。宫某将含该公司货物在内的约50吨货物运至陕西境内称重时超重1吨。为此宫某因运费及损失问题与该公司及其客户产生争议。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轮胎并赔偿可得利息损失。一审支持该公司诉讼请求。宫某上诉。经二审查明,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重量,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二审进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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