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宣告失踪考点汇总
一、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过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注: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使陷于停滞的财产法律关系得以正常运行。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一)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
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离开住所,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计算。
注:“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是指从失去音讯的次日开始计算。
【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答:《民法总则》第44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二)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宣告申请
1.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例】自然人甲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为失踪人。
A.甲村村民乙 B.甲的配偶丙 C.甲的债权人丁 D.甲的债务人
答:B选项甲的配偶乙是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CD选项债权债务人是与甲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A与甲无利害关系。故本题答案为A。
(三)法院公告后宣告失踪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法院收到厉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例】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以什么方式宣告其为失踪人。答:判决。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一)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财产代管人职责
《民法总则》第43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45条: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三)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民法总则》第44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例】张三外出打公,因遇到泥石流下落不明。其妻翠花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失踪。张三失踪后,翠花心里暗自高兴,便与狗蛋长期同居,并与狗蛋共同挥霍自家财产,造成财产瞬间减少,就在确定张三的财产代管人的时候,张三的父母与翠花发生争执。请问:本案中法院应指定( )为张三的财产代管人?
A.翠花,因为翠花是张三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B.翠花,因为翠花首先提出了宣告张三失踪的申请
C.张三的父母,如果指定翠花则不利于保护张三的财产
D.张三和翠花的父母,因为他们都是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就本案而言,翠花与狗蛋同居,并与狗蛋共同挥霍自家财产,造成财产瞬间减少,这不利于张三财产的代管。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