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借”走郭靖黄蓉,金庸可不答应!
一个月前,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子正式开庭审理。一时间,这起“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在文学圈掀起巨浪。
那金庸和江南为何起纷争?只因江南干了一件不太厚道的事儿。
话说,《此间的少年》是以金庸小说里的人物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的。这部小说不仅使江南一炮而红,还为他大赚一笔:华策影视公司买了该作品的影视版权,准备翻拍电视剧。
然鹅,与周星驰因电影《功夫》要用到杨过、小龙女的名字而跑到金庸那儿主动给了6万版权费所不同的是,江南并没有任何表示。
电影《功夫》里杨过、小龙女
所以,当小心谨慎的华策影视给金庸发去征求许可信函后,老爷子不高兴了。
他将江南、北京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文化公司、广州购书中心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出版方承担连带责任。
金庸与江南对撕双方争执不下
庭审那天,金庸和江南两大主角分别委托律师出庭。围绕《此间的少年》所涉及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是否与金庸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侵犯金庸署名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是否借金庸作品知名度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索赔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等问题,双方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辩论。
抽象层面 还是实质性相似?
金庸方面认为,《此间的少年》大量用到金庸作品的角色名,并且人物特征和人物关系也基本相同,构成改编权侵权;而对相关人物的修改,如将反派康敏改写成正派人物等,损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此间》和《射雕》人物关系对比
对比涉案作品还发现,《此间的少年》与金庸小说雷同人物达66个,如黄蓉、郭靖、令狐冲等,雷同情节4处,还有如“蒙古、大理”等雷同场景多处。
两部小说中黄蓉角色对比
两部小说中郭靖角色对比
对此,江南代表律师也有自己的主张。他们认为,人物名称这种抽象层面的表达,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
再者,江南对故事情节进行了再创作,这也意味着,《此间》的故事类型、背景、主题结构、主要情节和具体情节均不同。
So,仅停留在抽象层面的人物特征相似,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影响金庸作品的正常使用。
合理使用 还是不正当竞争?
另外,金庸方面还提出,《射雕》等四部作品所塑造的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知名度很高,《此间》使用了其作品中的独创元素,存在借其知名度牟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江南律师则认为,《此间》对金庸小说的使用,属于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在先作品元素的合理使用;并且,其行为并未对金庸造成损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当维权 还是超过诉讼时效?
至于江南方面提到的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金庸方面表示,金庸也是在2015年华策影视发出征求许可的信函时才知道此事的。
《此间的少年》是否侵权?
类似《此间的少年》这样的同人小说,使用原著的情况无非是两种:仅使用原著的人物名称、性格等静态要素;既使用了原著人物名称、性格,又涉及部分人物关系、情节等。
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为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在著作权保护范畴,所以不受著作权保护。如果事实证明,江南仅使用人物名称,则金庸的主张很难获得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宣传中故意“搭便车”,则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第二种情况,落入演绎作品的范畴,很容易侵犯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假如江南大量使用原著人物关系、故事情节进行改编,就很难说成是合理使用。
所以,《此间的少年》是否侵权最终要看江南是不是大量使用了金庸小说里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此外,小说是否商用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同人小说”作者版权意识亟待提高
金庸诉江南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将“同人小说”拉入公众视野。“同人小说”是借用知名作品里的人物形象、姓名、性格设定等元素而进行二次创造的作品。它萌芽于网络、成长于网络,又与其他网络文学作品一样,存在非黑非白的灰色地带,版权基础并不那么牢固。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IP的市场价值水涨船高,“同人小说”作者版权意识的提高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既是对原创作者的尊重,也对网络文学、影视IP的良性发展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