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应用与研究(14)
关于科学事业单位设置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若干问题(1998)
一、设置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必要性
1997年3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共同发布了《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次改革,仍然保留了长期实行的行之有效的专款专用的专用基金制度,并在其中设置了符合科学事业单位业务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实现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从无到有,从财政拨款到科学事业单位自行积累的转变。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设置,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资金保障,为科学技术服务于经济建设作了一次有益的尝试。
二、计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两种对立观
目前,对于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两种来源渠道已达成共识,即从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收入中提取和从经营收支结余中分配转入。但对于从经营收支结余分配转入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是按当年收支结余分配转入。即不考虑以前年度经营收支是否亏损,只要当年经营收支有结余,就应按一定比例分配转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如果以前年度收支有亏损,那么应该按照扣除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后的经营收支结余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直接参加分配。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来自:一是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在本通知中规定:基金(指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作者加)的来源为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两个渠道,即按照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2%提取并在“业务费”中列支转入和按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0%分配转入;二是由财政部、国家科委组织编写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用手册》,在这本手册的第133页中指出:“在按经营收支结余计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时,计提基数是指当年的经营收支结余,而不是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累计经营收支结余”。
另一种观点是按照当年经营收支结余弥补上年经营亏损后的金额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如果上年没有经营亏损,则按照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如果有亏损,则采取先弥补,然后再按照弥补后的余额提取办法,切不可先提后补,或只提不补,或直接参加分配。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一是《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这个制度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二是《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在“第309号科目经营结余分配”中明确规定:按照当年经营结余弥补上年经营亏损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从上述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上看,前者强调当期性,即以当年的经营盈亏为依据,后者则强调时期性和连续性,它既考虑当期经营盈亏,又考虑以前年度亏损情况。
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观,必然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以弥补经营亏损前的当年经营收支结余计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总要比弥补后提取的数额大,而且来源比较稳定,按照这种方法计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对科学事业单位是有好处的,是受科学事业单位普遍欢迎的。如果按照弥补亏损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计提依据总是要比弥补前的数字小,因此,在计提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其分配转入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就要少。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解铃还需系铃人。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个矛盾,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统一政策,即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统一计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计算口径,要么按当年经营收支结余计提,要么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提,二者不能同事并用;二是要不断加强科学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在投资预测、成本控制、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强科学管理,防止出现大的经营风险,造成严重的经营亏损,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具有稳定的来源渠道,并使之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从本质上讲,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是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的一种间接投入,是用于科学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由此可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只能用于事业单位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单位在使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之前,应对要投入的项目进行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决策,做出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避免因考虑不周决策失误,而造成资金损失。只要工作细致认真,决策程序规范科学,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就大,投入的资金就有可能得到回报。
(1998年,参加省预算会计研究会“贯彻执行新预算会计制度经验”有奖征文,以论文《科学事业单位计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问题的思考》获征文二等奖第二名,在《事业财会》1999年第1期发表时,题目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