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律途散文心理

法律的作用

2023-03-05  本文已影响0人  鲜柠可乐

在网上看到汤川久子——一位执业超过60年、93岁的日本女律师——说过的一段话:“在民事案件世界里,法律的作用并不在于‘裁判’,而是‘解决问题’。”深以为然。

一起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会有一纸判决,作为当事人,要么胜诉,要么败诉,要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很多判决作出后,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败诉一方各种不服,宁可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也要穷尽法律程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甚至申请检察院抗诉。几年的官司打下来,轻则精疲力竭,重则人财两空。更有些偏执的当事人,从此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耗尽了余生,那些本该宁静祥和的时光。

其实,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一直以来都是将解决问题作为处理案件的最终目的,并为此采取了种种措施。

最常见的是调解。律师们都知道,法官为了调解结案,付出了多少努力。调解工作贯穿诉前、诉中直至判决前的全过程,只要有调解的可能,法官便不遗余力地反复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因为法官们都知道,调解方案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是双方博弈后的最佳方案,调解结案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化解纠纷。

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告方因证据不足面临着败诉的风险,法官一般不会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会劝原告撤诉,待证据充分时机成熟时再起诉。毕竟败诉的杀伤力太大,而让原告认识到尽管自己有理但未必胜诉,也能促使原告寻找一种和平解决问题的方法。

实践中有的法官为了案结事了,避免新的矛盾,作出判决前会和双方当事人沟通自己的裁判思路,谋求当事人的理解。有的法官遇到国有企业和老百姓之间的官司,会倾向于保护老百姓,让国有企业承担较多的责任,毕竟,从人性的角度来讲,维护自身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力度还是有区别的。且不说上述作法是否合适,但法官们的最终目的都是在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化解纠纷。

而律师在一个案件中,往往关注的只是自己当事人的胜负。为了追求胜诉的结果,有的律师在庭上咄咄逼人,寸土必争,有的律师甚至不惜伪造证据、贿赂法官。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律师能将格局放大一些,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使命,那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就会努力做到依法合规,就会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得理性客观,尊重对方当事人,就会劝说己方当事人适当放弃一些利益,促成双方的和解。

毕竟,这个世界最不缺的就是各种问题,而作为法律工作者,如果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掉一些问题,那无疑就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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