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别忘了要求支付债务利息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上的裁决金额,可别忘了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和前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经过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2019年1月17日,我收到了仲裁委员会寄给我的裁决书,裁决结果是,公司支付我差额工资和交通补贴。
心想拿到了裁决书,应该公司就会尽快付钱了。
可才不是,我给庭审期间公司的受委托人发微信,对方却说:“我可没接到公司收到了裁决书要付款的通知。”
我隐约感到遇到了老赖。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毕竟有一个漫长的周期。
“单位该付的钱,迟迟不给付,裁决书下来了,还赖着不付,难道就没有惩罚吗?”我想。
我认为,单位应该对我该拿的钱,迟迟不给付,导致我为此时间、精力的耗损,给予补偿。
为了使自己的损失别太多,同时也促使对方尽快付钱,我在网络上搜索约一上午,找到了支持自己想法的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诉法解释》第482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民诉法解释》第506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昨天是2019年2月13日,手上的裁决书生效日期已过,我去找仲裁员签盖,以确认单位的裁决书生效。
下午,三点左右,我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标的那一栏除了应付的差额工资和交通补贴外,还填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来以为法院不同意这个请求,因为裁决书上没有写。
法院窗口的工作人员没有阻拦,在她要求我把差额工资和交通补贴合计时,我暗示说:“利息我不知道是多少。”
“利息,法官到时会给你算。”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