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的国土:民国新疆风云》23 迪化谈判
发轫于1944年底的伊宁事变,在苏联军事支持下迅速扩散到塔城、阿尔泰等地,酿成后来官方口径中的“三区革命”,进入1945年,暴动队伍挥兵南下,打的国民政府新疆守军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大有夺取新疆全境之态势。
无奈之下,国民政府只有求助苏俄政府调停。斯大林趁机勒索蒋介石,二战战胜国中国失去外蒙,东北沦为半殖民地。苏俄达到目的后,立马表示伊宁暴动队伍可以和中央政府谈判议和,于是蒋介石派国民政府政治部部长张治中赴新疆主持谈判。
10月14日,张治中再次由重庆飞抵迪化,梁寒操、彭昭贤、屈武、张静愚、邓文仪、刘孟纯、王曾善等人随行。
此时以赖希木江•沙比里为首的三区代表已经提前两天到达。这个代表团的成员还有阿布都哈依尔•吐烈和阿合买提江。实际上,这个代表团是由阿合买提江负责的。
据张治中回忆,当时三区代表身穿草绿军装,佩月星肩章与月星勋章,手持“东突厥斯坦共和国”证章,要求以“东突厥斯坦政府”代表身份与中国政府代表谈判,声明要与张治中交换两国谈判代表身份证明书。张治中将军则认为他是以中央政府代表的身份同事变地区代表谈判,因此拒绝与阿合买提江等“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代表见面,并与苏联驻迪化领事交涉。于是苏联驻迪化领事从中疏解,三区代表“就没有坚持他们原来的态度”,谈判及以后在双方签署的文件里,均用“中央政府代表”和“人民代表”的名义。
谈判于10月17日正式举行。
张治中与三区代表第一次见面时做了题为《恢复兄弟间的和气与家庭间的团结》的讲话。他说:
“同在一个家庭的兄弟,对于有些问题,大家意见不一致,至因此吵吵闹闹也是难免的。可是吵闹是吵闹,但不会损伤弟兄的和气和破坏家庭的团结。”
“中央今后必然本着培稙新疆、爱护同胞的精神,来改善全省人民的生活,提高全省人民的文化水准;从经济、政治、教育各方面来努力,力求符合全省人民的要求,达成全省人民的愿望。”“希望各民族间的感情能很快恢复,新疆的问题能很快地解决。”
和谈就此开始,每隔一两天就会谈一次,每天都在四五小时以上。由于双方的观点、要求差距很大,争论十分激烈,谈判异常艰苦。不仅年近六旬的张治中口干舌燥,精疲力竭,就是当时比较年轻的张治中机要秘书余湛邦等也疲劳不堪。
和谈期间,张治中经常与苏联领事馆保持接触。凡有新的提案,首先征询苏联方面的意见,并请苏联领事人员从中斡旋和疏解,才使谈判得以进行下去。特别是当谈判陷入僵局时,苏联领馆起了重要作用。例如,三区代表第三次来到迪化后,节外生枝地提出了撤销政治警察、事变后调来的政府军队撤出新疆、新疆警察由回教徒充任等三项新要求。对此,张治中态度强硬,新疆乃是中国的新疆,国家军队在本国境内岂能受驻地的限制,表示没有任何商量余地。最后还是经请苏联领事出面进行说服,三区代表才同意暂时把这些要求搁置下来。
经过反复磋商多轮较量,和平条款十一条确定了下来,关于省政府和部队改编分作两个附文。
1946年1月2日,张治中代表中央政府,阿合买提江等人代表三区在《中央政府代表与新疆暴动区域人民代表之间以和平方式解决武装冲突之条款》(简称《和平条款》)和附文一上签字。全文如下:
中央政府代表与新疆暴动区域人民代表之间以和平方式解决武装冲突之条款。
(1)政府给予新疆人民选举彼等相信之当地人士为行政官吏之选举权。为实行此种权利,其程序规定如下:事件解决后3个月内,由各县人民选举县参议员。成立参议会;由县参议会选举县长。副县长及县政府科长以上人员,则由县长委用。
尚未实施上项选举以前,事变区域内、区及县之现有行政官吏予以保留。区行政督察专员及副专员,由当地人民保荐,呈请省政府核定。专员公署职员由专员任用。各县参议会成立以后,依法选举省参议员,成立省参议会,代表人民之公意,监督并协助省政府。
在宪法未颁布,普选未确定以前,省政府之改组办法,如第九条所定。
(2)政府取缔对于宗教之歧视,并于人民以信仰宗教之完全自由。
(3)国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文书,国文与回文并用。人民上呈政府机关之文书,准予单独使用其本族文字。
(4)在小学与中学,用其本族文字施教,但中学应以国文为必修课;大学则依照教学需要,并用国文与回文施教。
(5)政府确定民族文化与艺术之自由发展。
(6)政府确定出版、集会、言论之自由。
(7)政府按照人民实际之生产力,并视其力量,规定税率。人民经明了对于政府经济上所负之义务,自当负担,但此项负担之数额,应以不妨碍人民之生活与经济发展为标准。
(8)政府给予商民以国内外贸易之自由,但对外贸易商民,应遵照中央政府与外国商订商约之规定。
(9)新疆省政府之组织,应由中央予以扩充,委员名额为25人。25名省政府委员中,10名由中央直接派定,其余15名,由各区人民代表保荐中央任命之。中央直接派定之10名委员中,包括主席、秘书长、民政厅长、财政厅长、社会处长、教育厅副厅长、建设厅副厅长、卫生处副处长及专任委员2人。由各区人民代表保荐中央任命之15名委员中,包括副主席2人、副秘书长2人、教育厅长、建设厅长、卫生处长、民政厅副厅长、财政厅副厅长、社会处副处长各1人及专任委员5人。余见附文一。
(10)准予组织民族军队,此项人员之补充,应以回教徒人民为原则。
此项军队由参加此次事变之军队,参照国军之编制,重新改编。此项军队之数额及驻地,另行讨论,作成附文(二)俟签订后,始发生效力。此项军队之教练及命令,以用维哈语文为原则。此项军队之各级军官,以保留原级职之方式,分期调至军官学校,补习其应受之军官教育。此项部队应由政府派遣教练人员协助训练。驻新中央部队,不与此项部队同驻一处,并应相互间保持友好关系,不得有相互仇视情事。余见附文二。
(11)事变迄至现在,双方拘捕之人士,于事件解决10天以内,相互开释;并保证今后不以任何借口,加以歧视。
附文一:
关于中央政府代表与新疆暴动区域人民代表所签订以和平方式解决武装冲突之条款”第九条规定新疆省政府组织办法一节经双方同意,补充规定如左:
(1)在各区人民代表保荐中央任命之省府委员15人中,事变区内之三区,可保荐委员6人。
(2)上项委员6人中,包括副主席1人,副秘书长1人,教育厅长和建设厅长1人,民政厅副厅长和财政厅副厅长1人,卫生处长或社会处副处长1人及专任委员1人。
(3)其他七区共保荐委员9人,包括副主席1人,及除中央直接派上述三区所保荐以外之其余厅长、处长或副处长、副秘书长、副厅长各1人及专任委员4人。
从双方签署的《和平条款》可以看出,国民政府给予地方以各项民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政府给予新疆人民选举彼等相信之当地人士为行政官吏之选举权”,民选参议院,选举县长等当地主官。这项权利开中国之先河,新疆人民先于内地民众享有这项西方式民主权利。。
对于省一级政府,国民政府同意改组新疆省政府,扩大委员人数至25人,其中中央委任10人,地方保举15人,“事变区内之三区,可保荐委员6人”,意味着暴动武装可以直接推荐6人进省政府担任相应职务,拥有了一定的行政话语权。
除了上述权利,新疆地方可以使用本民族文字权、文化艺术自由发展权,出版、集会、言论自由,国内对外贸易自由等等;
按照《和平条款》,国民政府同意“准予组织民族部队”,部队成员以穆斯林为主。这说明,国民政府与暴动武装在军队问题上还没有达成协议。一个地区有两只互不隶属且不相容的武装,这让人为《和平条款》的签署感到高兴的同时,隐隐有一丝担忧。
《和平条款》协议签署后,三区代表很是满意,阿合买提江对张治中说:“我们是中国人,我们一定要拥护祖国”。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