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尊重

2018-09-08  本文已影响140人  LShujie

尊重,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便是尊之为重,而之所指代的,可以是他人、也可以是自己。

尊重自己,也即自尊,指的是将自己视为重要之物,而既然重要,便免不了保护、爱护的下文了。所以自尊的内涵,便是爱护自己、保护自己,使之免于外界的侵犯、凌辱和贬低。

这里的“自己”,指的是身心的一体,不仅要爱惜身体发肤,也要确保精神安康、舒适。

尊重他人,类上解,意为将他人视为重要之物,而“我”——“尊重”这一情感的发生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了他人所处的外部环境的一份子,因此尊重他人的语义,便是不去侵犯、凌辱和贬低他人——无论是肉身层次上,亦或是精神层次上。

需要注意的是,尊重他人较之自尊,少了一层“保护”和“爱护”的主动性,为什么呢?因为所有关系的变化。因为自己的身心从属于自己的意志,所以我们的身心理所当然的是“自我”这一概念的所有物,既所有,即占有,也当然有了保护其免于他人侵害的合理性。

而于他人来说,我们仅仅是作为他人的一份外界要素,并不享有这份合理性。

事实上,受尊重者的自身对某种特定行为作出其为侵犯、凌辱或贬低的判断后,我们才有了帮助他免于外界侵害的合理性,我们才有权去从我们的角度来判断这一行为是否确为此并决定是否伸出“援手”——毕竟,我们并不能代替受尊重者来断定某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对于他而言的侵害行为,如果我们代替了他进行这一判断,那便侵害了他的自由意志、自决权,反而成了侵害行为的一种。

通常,受尊重者会以呼救、尖叫、怒吼、愤怒、恐惧等负面情绪来表露外界行为的威胁性,而所谓“见义勇为”和“拔刀相助”,也只会发生在他产生了这些负面情绪之后。换而言之,见义勇为和拔刀相助,这一类互助行为,其实是尊重他人这样一种概念和行为的延伸。

当然,某些特殊的情况是受尊重者已经失去了自由意志和自决权——譬如说昏迷状态——这种情况下,他人是否有权代行自决权来判断其他人对受尊重者的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侵害行为呢?

有——基于公共意志的角度而言。

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每个人,其实都部分地将自己的自由意志让渡了部分“主权”给集体,其内容层面包括法律、道德、国家、社区、家庭等等,而我们基于自己身份的不同,也就有了不同的,代行自决权的强度。

当然,这是另外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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