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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闲瓜

2019-08-09  本文已影响1人  画余

鹤壁市淇县“偷瓜事件”一波三折,最后可谓“大快人心”?

根据央视的报道,偷瓜女甲带着女儿去偷瓜(带着女儿“盗窃”原因不明),被瓜农乙发觉并提醒后仍不放下非法占有的瓜(瓜的数量未知故其价值未知),后因乙阻止甲违法行为,致甲之女膝盖受伤。甲报警,“强势”索要医药费,后警方处理结果为双方达成谅解,瓜农乙未给付医药费,偷瓜甲也未受何处罚。然经舆论发酵,后因认定“盗窃”为“摘瓜”,并且将涉及行政处罚之治安事件以民事纠纷调解之,负责民警被停职并调离工作岗位,而上级公安决定给予偷瓜女甲以行政拘留三天的治安管理处罚。

诚然,首次民警处理未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甲处罚,反有倾向使保护自己财产的瓜农赔偿,有亏法理。这却不仅仅是一句“基层民警缺乏法律素养”能够归因的。就最终的处理结果而言,是某种意义上的“违法必究”,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处理,然而却不得不面对一个困境:在偷瓜之事件频仍的时令,下一次民警再遇到“偷瓜事件”应如何处理呢?偷瓜之人皆拉去行政拘留,大动“干戈”不说,浪费司法资源。如果不拘留,用较之更为“缓和”的处罚方式呢?则有损司法权威性与尊严,法不安定乃大忌,以后民众如何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还是民众将所有的后果寄托与媒体舆论?单独来看,偷瓜用较为“缓和”的方式给予偷瓜人处罚,未尝不能起到法的社会效果:惩戒偷瓜行为并预防此类行为。

我并不是在为偷瓜人受到的处罚而“鸣不平”,考虑到之后的执法困境,我才对这个处罚结果产生了些微思虑。

另,我觉得“法律素养缺失”是没有解释力的归因。苏力老师说,以社会现实去解释才是具有解释力的(我也不清楚苏力老师原话为何,且妄度揣之)。笔者就亲身经历而言:瓜田面积宽广,尤于华北平原而言,又,值七八月,即西瓜成熟季节,想来“偷瓜”之事可能不止你我能看到的,其数量可能较多。在这种情形下,有其它“警情要处理”(据报道)的民警想“快速结案”,某种程度上是情理之中。更重要的是,基层执法人员身在基层,处理过的此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事件应该比很多非执法人员的我们多得多吧。正如苏力老师曾经表达“给我”的意思,他们发展出了一整套的处理基层实务的较高效率、较好收益(此收益乃对整个案件牵涉人员而言)的方法,可能某种意义上不符合法条的规定,但是在基层可能已然形成某种意义上的“习惯”,习惯也是法。

故而,对于被指责的民警的,所谓“和稀泥”的处理方式,我实在不敢认同,如何算是和稀泥,如何算是解决纠纷,笔者到现在也不清楚二者的界限。何况“和稀泥”乃是一个概念不清的文学色彩强烈的词语,不适宜用于评判法律活动。

笔者想借此明确自己心中的法,它不是不讲是非的“决定”瓜农要给予赔偿,它也不是不讲情理的死板教条。它是有温度的神兽,它有自己的逻辑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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