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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战

2017-11-23  本文已影响232人  杭州程达群律师

论道德战———基于三级道德的分析

    法律战比较明确,有法律明确规定,结合事实进行准确地评价就可以了。但由于道德本身具有的不明确,且道德存在不同的层次,经常容易混淆在一起而难以分辨,所以在道德战中经常看到的是一场混战,谁也无法说服谁。为了能够说清楚道德涉及的一些问题,下面尝试将道德分成高中低不同的三个层次,对目下一些社会热点的道德纷争进行简单的分析,以求得一个相对清晰的结论,也可以看出那些口诛笔伐的目的何在,手法如何,效果怎样。

按照任何事物都具有一定的层级,我们也可以将道德分为高限道德(提倡做)、普通道德(应该做)和低限道德(禁止做)三种。

高限道德一般人难以企及,只有那些道德高尚的人士才能做到。比如“地狱不空誓不为佛”的地藏王菩萨,“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共产主义战士白求恩,还有那些舍己救人、散财行善的热血之士,大量的专门从事慈善事业的宗教界人士以及社会志愿者。这些人因为有高尚的人格,超乎寻常的目标,虔诚的信仰和坚定的信念,可以为普通人所不能为的事业,做出普通人所不能做的牺牲。对于这类道德,一般的社会都是要提倡的,但不可能强求,因为这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

普通道德则是一般人都能也应该做到的道德行为,普通道德的标准基于某种平衡的准则。比如言而有信、平等交易、童叟无欺、知恩图报等。如果将普通道德硬性地拔高到高限道德,那么不仅不会对人们的活动有好的引导作用,反而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性。秦始皇他亲爹吕不韦编撰的《吕氏春秋》记载了有关孔子评论他人道德行为的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他老人家对于普通道德和高限道德的看法。分别是“子贡赎人”和“子路受牛”的故事。“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意思是说,鲁国有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见到同胞遭遇不幸,沦落为奴隶,只要能够把这些人赎回来帮助他们恢复自由,就可以从国家获得的补偿和奖励。 孔子的学生子贡,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但拒绝了国家的补偿。孔子说:“赐(端木赐,即子贡),你错了!向国家领取补偿金,不会损伤到你的品行;但不领取补偿金,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遇难的同胞了。”另一个“子路受牛”的故事与此类似,“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意思是,孔子的学生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人,那个人用一头牛来答谢他,子路接受了。孔子说:“鲁人以后都会勇于搭救落水者了。《吕氏春秋》其后评价孔子的言论为“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也就是赞扬孔子见微知著,从小事情能看到教化的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因为孔子是一个哲学家、教育家,他的理想是要建立一个有秩序的国家,所以对于维护一个社会的秩序稳定是非常看重的,“克己复礼,天下归仁”就是他的追求。如果社会舆论将一般的普通道德视为不道德,或者要用高限道德来代替普通道德,都会对社会的秩序造成影响,给人们的思想造成混乱。最后会导致没有鲁国人去赎人,也没有人去搭救落水者了。因为赎人、救人领取报酬本属于平衡之道的普通道德。要是鼓励不拿报酬就是以高限道德约束普通道德,如果将拿报酬视为不道德,就是普通道德行为下行到低限道德,对这个社会良好秩序建设都是不利的。真应该说孔子在这一方面是看得很深远的。

低限道德则是为全人类所摒弃、厌恶、抵制的行为,一旦有人打破这种低陷道德必然会遭到全社会的抵制和诅咒,并且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制裁。这种低限道德一般体现为不去侵害他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去伤害他人的健康和生命,不去奸淫和偷盗。自古以来这些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大量出现在宗教教义和统治者发布的训令、教化文章中(如《圣经》、《古兰经》、《论语》等,里面的内容大量涉及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大同小异)。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这个道理。违反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通常是刑法)。

      下面我们就按照道德的三个阶层来分析在道德舆论战中通常会出现的几个打法。

      一、将普通道德贬低到低限道德进行打击,增大道德级差,强化打击力度。最近很引人注目的日本留学生江歌受害案中,凶手刘世峰的前女友刘鑫在江歌遇害案中本处于知恩不报的普通道德范畴,但由于江歌替人挡灾而牺牲生命处在高限道德范畴,刘鑫处在道德舆论谴责的下风,双方的道德差了一个层级。然而随着网上文章的揭露,刘鑫不仅不是不报恩(比如将江母当作自己母亲对待,一同上坟祭拜,一起过七七等),反而口出损言(包含刘母),以“再出新闻为就不作证”等言语来给江母伤口上撒盐。最近又有网文暴出原先爆料的文章涂改刘鑫的合影,试图塑造出一个在江歌尸骨未寒就开始胡吃海喝买包美甲的毫无良心之人,进一步伤害了江母。这样,刘鑫的行为则从普通道德跌落到了伤害他人的低限道德区域,由于相差两个级别,刘鑫受到舆论的炮轰更多,被打击的力度加大。本应极度谴责的凶手也被人们对刘鑫的深恶痛绝而被淡化,网络上充斥着对刘鑫歇斯底里的咒骂,并被人肉,导致刘鑫无法正常生活。可见,差了两个层级的道德打击力度是有多大!

二、将高限道德拉低到普通道德进行评价,消除其道德高尚性。比如揭露某人捐款行为具有商业目的,并不具有高限道德所具有的高尚性。无非是一种广告效应,是一种对等行为,即将高限道德拉低到了普通道德。如有的捐赠要公布被捐赠者的姓名和照片,会伤害受赠者的心灵,则此种高限道德因为兼具了低限道德的特点,其行为不仅不被褒扬反而会遭致批评。比如2017年8月份发生在我国九寨沟的地震,全国人民纷纷伸出援手。周立波因为捐款了而统计人员没有及时公布而咒骂说是骗子,吴京因为捐款100万被指责捐款太少了,有人说:“吴京你赚了那么多,起码要捐一个亿!”捐款行为应该被看作是高限道德,但一旦将高限道德被定义为普通道德后,你的行为就不具有高尚性。因为你是名人,因为你挣钱很多,捐款就是义务,不属于高尚行为。一旦你的捐款少了,就有被贬入低限道德的危险,不但得不到表扬,反而会被批评。

三、一旦某行为被定位为高限道德,则可以无所顾忌,哪怕触犯法律也会受到全社会的包容。因此,为获得突破法律的特权,需要将一些行为先行论证为高限道德。在中国,孝具有至高无上的道德地位,一旦某人的行为被评价为不孝,那么他的人格必将处于低限道德领域,对其口诛笔伐便会畅通无碍。而一旦某人的行为被评价为至孝,那么其行为甚至触犯法律,也会为统治者和全体社会所包容。比如在古代就有东汉时酒泉的赵娥女子,为报父仇等待十年找到机会在旅店中手刃仇人,但最后赵娥被收押之后不久被释放。地方政府还为她建立了牌坊,许多朝廷高官给她送来了丰厚礼物。近代有民国时期女汉子施剑翘,用手枪将害死她父亲的大军阀孙传芳打死。由于众多社会名流为其求情,她只在狱中呆了11个月就被中华民国最高法院特赦令释放。故意杀人当然为各朝法律所不能容,但由于为孝而杀人,占据道德优势,触犯法律也会得到特殊待遇。不久前引起众人关注的于欢案,也是因为被害人存在“辱母”这个情节,于欢的触犯法律的行为也因为具有了行孝的性质而为广大民众所赞许,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这个情节而被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于欢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由无期徒刑改为法定刑以下的五年有期徒刑。最近江歌案出现了因为刘鑫拒不出面,导致江妈向网络提供了刘鑫的个人信息,导致刘鑫被人肉出门被当作过街老鼠。虽然江妈的行为有违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但公众对此纷纷表示理解宽容,认为虽不合法但合理。相关机关也未就此立案处理,当然其行为确实也不够刑事立案标准。

四、同级别道德间由于缺乏势差,互相打击的精彩度有限,因而无法引起大众的关注。优势的打法是用高一级的道德打击低一级的道德。最高明的打法就是先将某行为论证为高限道德,然后将他行为贬到低限道德,由于双方间存在着两级势差,则可以毫无顾忌地肆意碾压,全民狂欢。同级别间道德的批评往往是五十步笑百步,批评效果有限。一级落差的道德间批评就有力度多了。王宝强和马蓉本来是同级别间道德,夫妻双方应当忠诚,是对等的义务。现在马蓉出轨,与第三者宋喆好上。这种事情本来稀疏平常,不值的围观。但由于马蓉和其情妇勾结起来窃取王宝强的财产,已经跌落到了低限道德范畴,因而引发众怒。王宝强因此占据高一阶道德优势,而马蓉和其情夫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而跌落到低限道德而被刑法进行评价,其被社会诅咒的程度大大加强。再比如第三者插足问题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这种情况。小三因强调他们之间的真爱而具有道德性。婚姻内的双方因为没有感情而不具有道德性,因为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嘛。更进一步的是,因为没有感情而硬凑合,约束了小三的另一方、给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简直是低限道德行为。这样小三与情人在道德上俨然高于因为受到第三者插足而伤害的另一方。而其实真爱本无标准无法证明、侵犯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低限道德领域,小三上位又何来道德一说?!最厉害打击力度最大的是二级落差的道德间批评,被批评者灰头土脸根本无法做人。像前面提到的江歌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但我们还应该看到,道德是有历史性的。本来属于普通道德的行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会变成低限道德行为。比如奴隶社会里应该像对待工具一样善待奴隶,但奴隶社会解体后,蓄养奴隶本身就是低限道德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随着社会上保护动物组织的出现,原先对待动物的某些普通道德行为都被抗议甚至被采取行动,因为在动物保护组织眼里,某些原先普通道德行为就是低限道德行为,是必须禁止的。而随着立法、司法的改变,像酒驾、劝人喝酒致人死亡都已经入罪,因为法律对该类行为评价的降低,原本处于普通道德范畴的劝酒行为则沦为了低限道德行为。法律的改变也极大地影响了民风,劝酒之风不再盛行。这是法律对道德的反作用。当我们将本来模糊的说不清道不明的道德,分成三个层级进行看待,就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其中的逻辑,对各方利用道德来说事也就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理解。

作者: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程达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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