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教育杂文随笔精选录想法

如果伤害孩子都能用钱搞定,那还要法律何用?

2018-08-07  本文已影响17人  老春


图片来自网络

文/老春(原创)

这几天,网上都在讨论《男子因女儿积木被踢倒 暴怒飞踹7岁男童赔偿八千五》这件事情:

 在上海的一家早教培训机构内,一名7岁的男童淘气,推翻了身旁一个小女孩搭的积木。女孩的爸爸看到后,怒气冲天,先是将男孩推倒在地,随后又在工作人员带走男孩时从其背后腾空飞踹。事后该男子辩解说,他的行为已有所克制,并未使男孩受到伤害。双方在被带到派出所后,民警对男孩进行了验伤,所幸孩子无大碍。最终经调解,施暴男子赔偿对方8500元。

今天有读者询问我对于这起事件的看法,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太多,本就有麻木的感觉,虽然事件中该男子飞踹男童的做法实在太过让人切齿,但好在事件中的男童并没有受伤,打人者也赔了男童8500元钱了事,所以并没觉得有过多要说的东西。

可是转念一想,正因为这样的事情发生得多,受害者又都得到了经济赔偿,我们才忽略了更为重要的东西,那就是法律和它所具有的惩恶扬善的威慑力!

我发现,在类似这样的案件中,当事双方都满足于用金钱来解决事情,而忽略了更为有效的维权手段和追究施暴者本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即便是执法者本身,也会因为当事方的互相谅解而选择忽视对方违法的事实不予追究。

我不是学法的,也不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我仍旧觉得殴打儿童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而且,我专门去查了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的第四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如下: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显然该男子的行为违反了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在纵容作恶还是在亵渎法律的尊严?为什么我们一遇到事儿总是想着用钱摆平而不是诉诸法律?钱真的能够抚平孩子受惊吓的心灵?钱真的可以免除施暴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若真的如此,那是不是男孩子的父亲也可以打一顿那个女孩的爸爸,然后甩给他一些钱了事儿?8500元是比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多的多,可那就该避开他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那是否也意味着有钱人可以用金钱为所欲为的践踏法律?这种处理的手法,与建设法治国家是相向而行还是背道而驰?遇到这样的事情,为什么就没有家长站出来说,我不要钱我只要法律公正的结果?

其实,所有问题的答案都只有一个,那就是我们太习惯用钱摆平所有的问题了,我们还没有树立起法律的维权意识。说得再直白一点儿,就是我们根本就不学法,也不懂法!我们只是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对方认了错,肯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反正孩子也没受伤,不如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可是,有些事情真的能化过去么?做错了事情而不受到相应的惩罚,犯错误的人会长记性并保证不再犯了么?我看未必,因为凡是能够用钱就能摆平的事情,人们遗忘的大都很快,除非真的让他感受到疼痛,否则时间总是会淡化一切!

希望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希望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而不是两眼只盯在钱上,希望金钱不再能够摆平这样的事情!不然,真的是我们的最大的悲哀和不幸!


老春原创,欢迎关注,一起成长!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