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个人代开劳务发票单位预扣个税问题
来源:燕妮财税
1.对自然人纳税人(仅指居民个人,下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不管在代开发票环节预征还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预扣预缴义务。
(1)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全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代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全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其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预征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3)具体属于那种情况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比如黑龙江省、广西省等省市已经发文规定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趋势,很多地方没有发文实务也是这样操作)
(4)提醒,即使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到800元,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也要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5)对于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管是税务机关预征还是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预扣预缴,都要纳入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需要汇算清缴情形,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
(1)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就不需要再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也不需要再去补缴个人所得税。
3.如何区别自然人纳税人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
(1)简单判断:个别省市可以从从代开发票上看(未来趋势)
发票备注栏注明了“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属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没有注明的话,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
(2)复杂判断: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别
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这是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一个区别。
4.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至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